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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容留他人吸毒七十余次 城区一男子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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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1: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在短短的两个多月时间内,城区一男子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自己家中共同吸毒73次。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1月8日,城区公安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城区新港街道一住宅内抓获陈某某及吸毒人员林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2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至同年12月6日期间,吸毒人员林某某暂住陈某某位于新港街道的家中。期间,陈某某每天均与林某某在其家里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69次;2015年12月15日,陈某某在其家里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同月24日、2016年1月3日及同月7日,陈某某在其家里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各1次,共3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二年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在其家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多次容留林某某、罗某某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也构成犯罪

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留他人吸毒,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法官指出,为吸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无论是主动或被动,也无论是有偿或无偿;提供的场所可以自己的住所,如自己家、登记入住的旅舍房间、租住的房屋等,也可以是自己经营、管理的商铺、酒吧、舞厅、宾馆等营业性场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从法院近年审理的涉毒案件看,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有所上升,除单纯容留他人吸毒的外,有的是以牟利为目的容留行为,有的是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对以牟利为目的容留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行为人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行为人将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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