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7-8-13 20:49 编辑
如此收费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陈治赠 2017年8月13日
某具体个人今年60周岁。在向汕尾市某镇某社区居委办理按月领取国家发放的百多元“养老金”(民众又称“青果金”)手续时被告知:要先一次性缴交680元“养老金”,才能办理。
正在办理手续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居民,尚未领到党和政府发放的“养老金”,竟然要先给党和政府缴交680元“养老金”,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究竟是政策或法律规定,还是某社区居委乱收费?带着困惑,笔者于11日上午向某镇纪委作了口头反映,祈请调查澄清。
据缴费人亲属的说法,某社区居委经办人称:2012年前满60周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不用交钱。2012年起满60周岁办理要交钱。这是新政策。
某镇纪委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不仅与笔者通电话了解详情,要求提供收款收据,而且即向该镇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和某社区居委作了电话调查。11日下午,笔者呈递收款收据时被吿知: 某社区居委收取“养老金”手续办理人680元属实,是按政策规定标准要“养老金”手续办理人补交6年社保费。标准是2012至2013每年100元,2014至2017每年120元。该款由社区代收后上交镇主管部门,日后再分期返还交款人。
笔者要求提供该项收费的政策依据。该镇主管部门送来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小册子。並特别提示,上述收费及收费标准主要政策依据详见小册子“第4页”,即:“国发(2009)32号文”第7条规定。
因相关政策汇编小册子有文件10余项,一时难以浏阅消化,笔者要求借回细读被拒。
据网上搜索,所称的“国发(2009)32号文”,即: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12/25)。摘要如下: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强调:农村居民参保,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国发(2009)32号文”第7条,是关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最早最权威的政策规定。只有要求老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没有要求老人先向党和政府缴交680元“养老金”或者补交6年社保费680元的指导性意见。
如此收费是否合理、合规、合法?是官方说了算。
笔者建议:如国务院有要求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先缴交680元“养老金”或者补交6年社保费680元才允许办理领“养老金”手续的新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公之于众,加大宣传力度,以免造成对社区居委不必要的误会。如国务院没有此项新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通知停止收费,已收费的应上门退还缴费人,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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