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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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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6: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7-11-14 16:02 编辑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应慎之又慎

——再谈汕尾市的三轮车问题   家乡文明建设的探讨(10)

                     陈治赠  2017年11月14日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1、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国社会是法治社会。由于现阶段地方的长官意志,凡事政府说了算的习惯仍占据着社会活动的制高点,在解决某些重大民生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上忽略了法的尊严,直接影响了公民法制观念的提升和法治社会的完善。要求公民遵法守规,官方必须先行。

       三轮车营运行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以养家糊口和为公众服务为目的的社会活动。在发展经济的道路上,有他们辛勤的汗水。三轮车载客、载货营运持续三十年,存在就是合理。

       汕尾市的三轮车营运,业经地方职能部门照章许可。部份三轮车载客,不论是机动车还是电瓶车,都曾获得了职能部门的特许。是合法的社会活动。

        三轮车是机动车。当属“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现行最权威的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不可为。

        世间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行业。对于三轮车营运目前行业存在的问题,需要依法加強管理。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必须有足够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不能凭长官意志,想取缔就取缔。法有尊严不可欺。

       时下,官方宣传和民间一些要将“三脚鸡”抬上猪屠砧的说法,大都是在强调“形象”、“面子”,忽视从法理这个基准点进行评估。甚至不惜夸大三轮车营运行业的存在问题。如:有人极力渲染和夸大载客三轮车的安全隐患,仿佛城市杀手。其实,三轮工友“一厝头嘴”,无不将安全摆在首位。不知那些曾经乘坐三轮车登上仕途,或在经商中曾经乘坐三轮车的成功人仕,有几个是从三轮车里死里逃生?

        2、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否与19大关于 “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精神保持一致?

        “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摘自19大报告)。

        谁都清楚,充当三轮车夫者,主要是“失地”农民,下岗工人和失业居民。据网络信息,汕尾市载客、载货的三轮车估计近2万辆(以官方数据为准)。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意味着近二万个劳动者面临再次失业,严重影响近2万个家庭10余万人口的生活。

        如果按每部三轮车市内日均运载乘客10次毎次2人估算,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之后,势必给每日约40万人的流动带来极大的不便。

       地方政府承诺给三轮车夫就业安置,值得赞赏。但汕尾市的现状是否有2万个职业岗位适合于三轮车夫?否则,岂不又是失信于民?如:国家明文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要给“失地”农民予以安置。多少年来,地方政府安置了几个人?安置三轮车夫就业无薄可对,口说无凭。说到底仍是让再次失业的三轮车夫重新自谋活路。请用换位思维,设身处地,不能饱人不知饿人饥。

        三轮车营运行业是汕尾市现阶段民生之所需。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之后,无法保障和改善民生。这就让19大关于在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的宏愿大打折扣。

        3、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

        三轮车营运,经历着从人力二轮车单纯载客到脚踏三轮车,再到机动(电动)三轮车载客或载货的转变,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相对于四轮车,三轮车是落后的交通工具。落后的交通工具承载着新时代的部份责任,是现阶段市内交通的重要组成部份。三轮车营运行业不是地方发展的累赘,而是地方发展的动力之一。

       市区交通环境滞后,公众居住环境的制约,三轮车能在狭道窄巷行走、方便、快捷的优势,因而大受公众的欢迎。三轮车营运行业才能在市内交通的公平竞争中保持不败之势。

       有人指责三轮车营运行业挤占了市内交通市场,抢了的士、公交的饭碗,这种说法片面。事实上,是客观环境的局限,遭致了的士、公交在市内交通的公平竞争中软弱无力。用砸三轮车工友的饭碗,来保的士、公交的饭碗,显失公平。

       三轮车营运是自生自灭的行业。市区交通环境、公众居住环境彻底改善,三轮车营运必将无立足之地。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与现阶段的客观环境相悖。浮燥、急功近利的心态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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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6: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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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6: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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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燥、急功近利的心态不可取。
发表于 2017-11-14 16: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慎重
发表于 2017-11-14 16: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4 16: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4 21: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一项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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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4 21: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一项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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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4 21: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一项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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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4 21: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一项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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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4 21: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丝丝雨下 发表于 2017-11-14 16:34
浮燥、急功近利的心态不可取。

      取缔三轮车营运行业,是古邑建政以来的一项重大民生事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19大关于“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的精神保持一致?是否符合地方现阶段的客观环境?大有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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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5 00: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5 01: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法说法,必须要先真真正正的懂法!
发表于 2017-11-15 02:22:59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轮车属三无产品,也无法购买保险,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不能上路,更不能营运,这是法律明文所规定,三轮车之所以存在这么长时间,是管理部门失责所致,管理部门应该尽快纠正自身错误,无畏压力,敢于担当,给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如果觉得存在了这么久就不应该取缔则是错上加错,全国各地在快速发展,汕尾应该迎头赶上,与时俱进,请不要让汕尾人民共同的家园继续落后下去,政府取缔三轮车已经照顾到从业人员的难处,大家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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