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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私自改装电表 城区一老板窃电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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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0 16: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玲)张某某雇用他人改装电能表,在理疗店使用,共窃电5738.32KWh,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229.14元。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张某某在市区经营一家理疗按摩中心。2016年9月中旬,张某某雇用他人改装电能表,并将改装后的电能表安装在其经营的理疗按摩中心,开始盗窃电能。今年1月,公安机关及城区供电局联合开展反窃电打击行动,在市区抓获张某某。经核定,截至今年1月5日,张某某窃取电能共计5738.32KWh,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229.14元。案发后,张某某已退交电费4228.91元及违约使用电费12686.7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城区供电局电力,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229.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已退出窃取电力的非法所得,并接受了违约使用电费的罚款处罚,有效挽回被窃电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偷电情节严重将追刑责

偷电,本质上就是一种盗窃行为。偷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电者除要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外,还要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装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采取其他方法窃电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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