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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谁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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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10: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4-5 12:12 编辑

                        谁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主体

                 ——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的探讨(1)

                         陈治赠     2018年4月5日

       最近,海丰县为落实十九大精神,彻底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启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涉及的是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笔者凑个热闹,谈几点看法。失当之处,敬请批评教正。

        所谓农村集体产权,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含集体收益分配权)。由于以往政策多变,权大于法,遗留不少因果不一的土地权属纠纷(含集体收益分配纠纷)。虽法有明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至今仍没有真正解决。去年曾大张旗鼓,耗费财政的农村集体土地“颁证确权”,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权证》,确认的是集体土地承包面积和使用权年限,而非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究其原因,在于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认识仍然模糊。因此,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主体,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

       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变化,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分别为:1、农户所有。2、人民公社所有。3、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4、农民集体所有。

        依据建设新中国的《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颁布命令,公布施行),新中国(除西藏)开始了土地改革。主要是:没收地主的土地(房产、耕牛、农具),将所在地地主、自耕农、公偿占有的土地,按所在地人口(包括地主、自耕农)重新分配各户。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房产土地权证》(俗称土地证)。农村土地私有制,所有权人为农户。

        海丰县的农村土地,主要是将耕地(含鱼塭、蚶町、蚝町、盐町)分属农户所有。1953年,完成土地证的颁发工作。但山(林)、草埔、滩涂、水面等没有分配各户,仍按历史传承,由原有所有权的乡村农民共有,普遍没有颁发土地证。

        由于各农户的劳动力不均,传统的邻里帮耕习俗盛行,並被赋以新名堂,称之为:互助合作(1954年,海丰县在现梅陇镇云路村开始联户互助合作的试点)。一开始由本村数户互助合作,称互助组。随着扩户、联组,称合作社,俗称初级社。1956年,本村或周边乡村几个合作社联合,称高级社。收缴土地证集中焚毀。海丰县农村土地私有制只存在3年左右告终。1958年,单个或几个高级社组合,建立人民公社。农村土地属人民公社所有,所有权人为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化“一大二公”,中国农村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可惜乐极生悲。从1959年年尾开始,中国农村步入饥荒的岁月。一农败百商,举国饥寒交迫。悲剧归罪于老天爷,称之为“三年自然灾害”。  

       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将归公社所有的农村土地,调整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形成我国农村土地有公社、大队、生产队三个所有权人。持续到1978年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废除。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2次全体会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公社寿终正寝。

       海丰县于1984年依法恢复县政府。随着公社改区,再而建立镇级人民政府,县属各个由公社演变而成的镇级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是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组织。

       1998年11月4日,国家公布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2条规定,由大队(管区)脱胎的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海丰县约于1982年10月间由生产队“分田到户”, 实行承包责任制。1982年12月4日,《宪法》公布实施。《宪法》总纲第10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二种土地制度,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通过了《土地管理法》。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二种土地制度。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宣告废除。

       谁是农民集体?法律规定镇级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两者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不具备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资格。只有由生产队改称的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才是农村集体土地唯一的合法主体。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是旧制度的残余。海丰县属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归还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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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17: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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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问得好
发表于 2018-4-5 17: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振聋发聩的话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是旧制度的残余。海丰县属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将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归还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毫无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22: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变化,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更换了四回。头尾二次是法律界定,2至3二次是英明决策。
      
      多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22: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22: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工时评 发表于 2018-4-5 17:28
振聋发聩的话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的是旧制度的残余。海丰县属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将占用的农 ...

多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08: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镇级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两者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不具备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资格。只有由生产队改称的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才是农村集体土地唯一的合法主体。
发表于 2018-4-10 17: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不用客气。很佩服你观点犀利,有远见
 楼主| 发表于 2018-4-10 23: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工时评 发表于 2018-4-10 17:40
先生不用客气。很佩服你观点犀利,有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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