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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从交警扣车谈到对电动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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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21: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于海丰交警依法对上路的无牌无证摩托车的查扣,很多市民都把眼光盯着了既方便省钱又环保的电动车上,但对于电动车的管理政策不了解,到底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车是否需要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上牌等等,经常听到家庭内和朋友之间都在争论这个话题,在网上以及网下都听到这样的声音。为了使大家对这个方面有所了解,本人谈一谈与电动车有关的知识。
    一,电动车的分类
   从电动车的分类谈起。把电动车可以分为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又分为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又分为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关于电动汽车归入机动车管理,大家都明白。电动三轮摩托车以及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也不是家庭经常用的类型,不详谈。下面谈的是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三种类型的电动车。
   根据200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
   电动二轮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 公里小时的两轮摩托车。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
 (1)最高设计车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小于50 公里;
 (2)整车重量大于40 公斤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50 公里。
    根据目前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最高车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但根据已过公示期尚处于报批阶段(未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已经修改为(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 公里;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公里,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公斤;(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伏;(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W 。也就是说,如果该国家标准获得通过并予以发布实施(一般情况下都是会通过),简单说电动自行车的时速从过去的每小时20公里将改为25公里,整车重量从过去的40公斤改为55公斤。
    以上我们已经对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和标准作了介绍。也就是说,明白了三种类型电动车的国家标准和区别,下面就来看看政府部门对各类电动车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电动车是归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类别里的轻便摩托车。
   根据以上规定,电动二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将被划入机动车管理的范围。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围。
   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1,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也就是说驾驶机动车必须要有驾驶证、车辆必须有登记,取得牌照。车辆还必须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
   2,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非机动车并没有要求驾驶员取得驾驶证。非机动车是否进行登记由各省自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中提及“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各地政府要制订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质监部门要制订电动自行车检验办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按标准生产。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要严格查处、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制订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目录管理办法和登记规定,及时提请制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加强非机动车道和停车设施建设。已实施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的城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
    该《通知》中提出“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实际情况来说,在海丰道路上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的泛滥是历史造成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是厂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也就是“超标”生产,特别是轻便型电动摩托车;其次是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政策不到位;再次是消费者错误认为一切电动车都是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范围。再加上电动车既经济又方便,且符合环境保护的特点,导致了今天的局面因此不能全部由消费者来承担责任。希望交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领会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对电动车上牌和驾照上的处理有别于对无牌无证的机动车的管理,使社会更“和谐”,群众更理解和支持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我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任何人不管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上路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上述观点并不是为驾驶电动车的人辩解而是依法依规说真话和讲实话。为海丰的“创文”和社会的“和谐”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附件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知
(公通字〔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3〕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着力解决我省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造平安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工作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行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各地要以县、乡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以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点建设为重点,构建完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以落实客货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推进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重点,制订本地区中长期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建立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所需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根据道路里程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情况,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要明确省、市两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保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整合农村道路管理警力,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5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级以上市,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将按规定对其负责同志进行诫勉约谈。
  (五)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以道路交通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六)推动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牵头建立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和安全评估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评估等情况,对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勒令退出运输市场。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银监、保监等多部门参与的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将运输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评估情况、诚信情况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银行信贷等挂钩,将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的信誉记录、事故责任记录与保险费率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运输企业责任追究。对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要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同时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期满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许可。
  三、强化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汽车产业政策宣传,指导和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营运车型改良升级换代的整体规划,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制订卧铺客车等高安全风险车型退出营运市场的时间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此类车型的淘汰步伐。公安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按标准加强对重点车辆的查验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大拖拉机灯光装置和反光贴的推广使用力度,提高拖拉机的安全性能。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管理,严查无资质的企业生产电动汽车,或有资质的企业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电动汽车;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报废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建立违规产品核查上报机制,对违规车型停止办理登记业务,同时通报质监部门予以查处。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各地政府要制订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质监部门要制订电动自行车检验办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按标准生产。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要严格查处、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制订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目录管理办法和登记规定,及时提请制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要求加强非机动车道和停车设施建设。已实施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的城市,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十一)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在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校车等八类重点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情况的检查,形成长效督导机制。各地要完善重点车辆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管控,督促营运企业加大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专人值守和24小时动态监管制度,确保行驶记录仪装置运转正常、监控到位。加强旅游包车监管,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监管;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要研究制订扶持和鼓励校车发展的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危化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积极引导企业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购买及运输证件的审核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明确危化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道路危化品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
  (十二)加强重点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车辆和校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和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涉毒驾驶人信息的通报、转递和查处机制,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客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对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交通违法扣分满12分的,或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记录的,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属省内企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运输企业并督促其解除聘用协议;属省外企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通报该企业所在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制订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地方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要加强安全评价,在设计、交(竣)工验收时要邀请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制度,重点排查整治二、三级公路的弯道、坡道、弯坡组合路段以及临水临崖路段。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路段要及时进行安全论证,并尽快治理安全隐患。
  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大农村道路安全改造力度和交通管理设施投入,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省财政将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新建、改建农村道路应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十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托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农机监理机构、派出所、村委会、摩托车销售点等,建立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点。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
  (十七)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县级政府要制订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科学设定农村客运班线,创新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方式和安全监管机制,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班车通达率。至2015年,力争100%的乡镇、90%以上的行政村开通客运班线。
  六、强化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十八)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交通秩序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组织公安、农业部门对乡镇地区的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基本情况进行摸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乡镇地区的交通违法行为。
  (十九)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沟通,共享交通监控资源和重点车辆卫星定位实时监控数据,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视频监控网络和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七、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制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深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大力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以客货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驾驶人、管理人为重点的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发送交通安全信息。依托学校、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广泛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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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4:40:2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张律师,必须给你点赞。。。很全面。电动车的乱象其实就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所致,一开始不法厂家商家违规生产违法销售,而相关管理部门放之任之,作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也没规范管理,一直到电动车做大,才告知老百姓这不行那不行,反正他们主管部门也不吃亏。就是想把老百姓当冤大头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4: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zpw1234 发表于 2018-4-27 14:40
张律师,必须给你点赞。。。很全面。电动车的乱象其实就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所致,一开始不法厂家商家违规 ...

大家可以畅所欲言,展开讨论。《汕尾市民网》这个平台就是议政专用栏目,政府也可以听到群众的呼声。
发表于 2018-4-27 15: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1.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到期需要年审吗?到哪年审?
2.以前上了户的,过期没年审的该如何处理?当无牌无证处理?
3.外地上了户的电动摩托车可以在汕尾本地行驶吗?需要办理其他手续吗?
4.近期买车时商户没提供发票和合格证,应该怎么办理入户手续?
5.发票和合格证不见了,怎么办理入户手续?
以上的是大多数身边的朋友的疑虑,新车入户的手续很清楚,但不是每家每户都是买部新车来入户,现有的车想入户,存在以上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8-4-27 16: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真专业,谢谢,给汕尾人普法,希望交警叔叔们看看,别执法过度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8: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SUSAM 发表于 2018-4-27 15:18
1.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到期需要年审吗?到哪年审?
2.以前上了户的,过期没年审的该如何处理?当无牌无证处 ...

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请交警及时向大家做出解答,把“创文”落到实处。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18: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行我酷 发表于 2018-4-27 16:40
律师真专业,谢谢,给汕尾人普法,希望交警叔叔们看看,别执法过度了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做为法律工作者弘扬法制,宣传法律和政策,为行政机关建言献策是应该的。能够为群众呼唤诉求,传递心声也是一件好事的。要感谢《汕尾市民网》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
发表于 2018-4-27 18:58:2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健是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政策不到位!销售源头不制止!
发表于 2018-4-27 21: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泊天机 于 2018-4-27 21:24 编辑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8-4-27 18:36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做为法律工作者弘扬法制,宣传法律和政策,为行政机关建言献策是应该的。能够为群众呼 ...

其实交警部门可不可以这样处理呢?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对机动车严格管理,但鉴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可以给出一个缓冲期,规定所有机动车(包括超标电动车)主,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机动车上牌(当然必须有合法来源证明),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在缓冲期内人性化执法(不扣车抓人,严格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缓冲期过后再对无证无牌车辆、无证驾驶人员进行严打。至于缓冲期的时间长短,就有待商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4-27 22: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泊天机 发表于 2018-4-27 21:23
其实交警部门可不可以这样处理呢?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对机动车严格管理,但鉴于历史原因遗留的问题,可以 ...

你还很会设计啊!说的不错。“超标电动车”与普通的机械燃油动力车确实不一样!从人性化管理来说,“超标电动车”问题应该宽容的,从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文件来说,有关职能部门到底落实多少?制定过渡方案吗?落实了上牌目录吗?对生产的厂家和销售商进行过清理整顿吗?从这个角度看,消费者是被动的。机械燃油摩托车购车人从一开始就想规避交通法规,没有人认为驾驶燃油摩托车不用上牌,不用驾驶证,他的主观性是明确的,只是抱着侥幸心里而已。很多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从一开始都错误认为不用上牌、不用驾驶证。而交警也处于放任不管的状况,所以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发表于 2018-4-28 09: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知青 发表于 2018-4-27 18:58
关健是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政策不到位!销售源头不制止!

交警能不能公布一下至今抓了多少部车?这数字估计宠大得吓人,为什么造成这样的局面?现在想办入户而没办的人估计都是侥幸心理,看过段时间风头一过,又照常可以开无牌车辆。现在市民仍在驾驶的,确实是在海丰商家购买的摩托车(包括电动摩托车),商家提供不了入户所需的证明,那该怎么办?总不能把车扔了,买一部吧?针对现在如此多的问题,是否可以和群众开个座谈会好好沟通一下?
发表于 2018-4-28 1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律师。外地的电动车车牌,本地能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4-28 22: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SUSAM 发表于 2018-4-28 09:13
交警能不能公布一下至今抓了多少部车?这数字估计宠大得吓人,为什么造成这样的局面?现在想办入户而没办 ...

交警与群众开坐谈会,有多少部摩托车?实际吗?不可能的。
发表于 2018-4-29 09: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SUSAM 发表于 2018-4-28 09:13
交警能不能公布一下至今抓了多少部车?这数字估计宠大得吓人,为什么造成这样的局面?现在想办入户而没办 ...

职能部门曾经的严重失职,公众几十年养成的不良习惯,这是历史欠账。正视和偿还历史欠账,是官场与民间的共同责任。这一责任的落实,是依法治邑的必须。
 楼主| 发表于 2018-4-29 11: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知青 发表于 2018-4-29 09:06
职能部门曾经的严重失职,公众几十年养成的不良习惯,这是历史欠账。正视和偿还历史欠账,是官场与民间的 ...

有一定的道理,正确解决历史问题,客观的处理现实事务,做到情与法的溶合是最佳的表现,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
发表于 2018-4-29 12:02:5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8-4-29 11:23
有一定的道理,正确解决历史问题,客观的处理现实事务,做到情与法的溶合是最佳的表现,是为民办实事的体 ...

您说的话,我是服气的!有理有据,以事实为基础,不像某些人只会颠三倒四,歪曲人意!
发表于 2018-4-29 21: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律师张成深 发表于 2018-4-27 22:41
你还很会设计啊!说的不错。“超标电动车”与普通的机械燃油动力车确实不一样!从人性化管理来说,“超标 ...

非常赞同你的说法,汕尾地区(包括各县、市、区)之所以交通秩序糟糕,交警部门难辞其咎。
 楼主| 发表于 2018-4-30 13: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泊天机 发表于 2018-4-29 21:49
非常赞同你的说法,汕尾地区(包括各县、市、区)之所以交通秩序糟糕,交警部门难辞其咎。

希望交警能够研究出实际的解决方案。依法依规,做到人性化,让群众满意。召开社会有识之士的坐谈会,商议管理措施,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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