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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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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1: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8-8-15 11:45 编辑

                            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略记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艰辛维权路

                 陈治赠      2018年8月15日

      2006年1月,海城镇政府将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原称北门7队)集体所有的土地1351㎡,以650元/㎡价格,直接卖给某港籍女仕个人。镇政府坚持该地已被“统征”,权属归镇政府。该农民集体追讨无果。双方为各自的利益主张土地权利,形成“土地权属争议”。

      “争议地”位于海丰县城北三环路“粪箕山”段南侧(三角形地块),是未被公路建设征用的边角地。四至:东与北门第二经济合作社(北门5队)交界。西至海城镇第三中学围墙。南至名家花园后围墙。北至北三环路南侧排水沟。

     该案发案至今12年,“争议地”的权属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一、该农民集体多次郑重申明:海城镇政府如能提供合法的征地依据和适法的征地手续,将罢访息诉。否则,“争议地”应无条件归还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2013年初,该农民集体依法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本案。时为主管副县长曾批示、敦促;县国土局曾多次发函、致电,甚至上门要求海城镇政府提供有关“争议地”的“统征材料”。海城镇政府以“正在寻找统征依据”为辞,致本案拖而未结。

     2016年8月9日,县国土局依法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县法制局派员参加。海城镇政府以该农民集体由村民推选的代表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提供“统征材料”。对县政府和国土局也不例外。甚至连谁是海城镇政府“统征”及出卖“争议地”的委托人也说不出来。县法制局同志留下一句话:勿让县政府背黑锅!

     2017年5月中旬,该农民集体换届完毕。重新向县政府呈送盖有集体大印的请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同年11月24日,县国土局再次依法召开“听证会”。 由双方举证、质证。

      二、北门第三经济合作社提供了下列7项证据,证实1、“争议地”所处位置的集体土地,未被1993年规划的“海城镇龙津工业”征用;2、“争议地”是未被北三环路征用的边角地。

      1、“争议地”位置测绘图(2016年5月12日县国土局测绘队测绘),双方确认“争议地”地名、位置、四至、面积无误。

      2、海丰县人民政府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2005年颁发的《林权证》。双方确认第三经济合作社持有的土地权属契证合法有效;确认现“争议地”原属有效契证界定的第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

     3、2006年1月12日海城镇政府与某女仕买卖土地《协议书》,双方确认镇政府卖给某女仕的土地,就是现“争议地”。

     4、因相关标志性界址遭破坏,有农民集体之间对北三环路规划地段的土地权属出现争议。2008年8月6日,海城镇政府在呈县政府《关于请求确认土地权属的报吿》中清楚载明: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北三环路规划地段的“北门7队”集体土地,未被1993年规划的“海城镇龙津工业区”征用,一直由“北门7队”集体管理使用。

     5、2009年6月25日,县国土局公告《海城镇北门居委第三经济合作社宗地红线图(公告草图)》。明确标明北三环路规划地段中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位置、面积,“争议地”在宗地红线图内。

     6、上述宗地红线图内面积为9934㎡,2012年2月17日公路建设用地征用《协议书》征用面积4231㎡。证实第三经济合作社在公路两边的集体土地未被北三环路征用。依据1995年国家国土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8条,“争议地”是未被北三环路征用的边角地,依法仍属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7、2017年5月18日、6月5日,该农民集体换届《移交表》及《补充移交表》;同年7月4日北门社区居委关于《关于要求换届移交事项请求书的情况说明》。证实第三经济合作社从未与任何单位签订过“争议地”的任何转让协议;从未领过“争议地”分文征地补偿。

     “争议地”未被征用的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海城镇政府坚持“争议地”已被“统征”,又是从何说起?

      三、第二次“听证”上,海城镇政府提供的“统征”依据:1993年规划“海城镇龙津工业区”(平整土地)土石方工程预算图。“听证后又补充提供1993年6月23日同日签订的、由甲方刘妈金签名、刘流代征、被修改的2份《国家征地协议书》。

      土石方工程预算图不是法定的征地红线图。拿一张土石方工程预算图证明“争议地”已被“统征”, 其荒唐可谓登峰造极。

      海城镇政府补充提供的2份《国家征地协议书》,1份位置旧称“庵后”,即现文天祥公园位置的范围,地质为水田,距“争议地”坡地超1公里;1份位置旧称“牛拖车”,即现张鸿介先生别墅位置的范围,距“争议地”约3公里。拿“庵后”、“牛拖车”的征地协议来主张“粪箕山”的权利,有如拿大云岭的征地协议去主张莲花山的土地权利一样愚蠢可笑。

      2017年11月24日“听证会”后,县国土局又留下充分时间让海城镇政府“寻找统征依据”。至2018年4月17日左右,县国土局依照法定职能,草拟了本案的处理意见呈报县政府。至今近4个月,海丰县政府竟然不作出处理决定。

       四、海丰县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1、海城镇政府不同意县国土局的处理意见2、海城镇政府正在“寻找统征依据”,须等海城镇政府“提供统征依据”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海丰县政府不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极端错误:

     1、海城镇政府是本案当事人,县政府作处理决定凭哪条法文要经当事人同意?海城镇政府如对县政府依据职能部门的意见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簿公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争议地”从未被依法征用,何来“统征”依据?海城镇政府卖掉农民集体土地后,再来“寻找统征依据”,本身就是強盗逻辑。发案至今12年,一直以“寻找统征依据”为辞耍无赖。朗朗乾坤,试问还有没有天理 !

     据了解,本月15日,该农民集体依法上访,向汕尾市政府呈送《举报书》,举报海丰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举报书》清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督办本案,责成海丰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依据作出海城镇政府归还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茫茫维权路,何处是尽头!该案何日了结?仍在冥冥之中。

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朗朗乾坤   何处问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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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5 12: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历史问题真的难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8-15 12: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守道义 发表于 2018-8-15 12:05
历史问题真的难解决

多谢关注!
发表于 2018-8-15 13:20:4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扫黑除恶就是要清扫历史遗留的黑与恶!弱势群体——农民兄弟姐妹何时得解放!?
发表于 2018-8-15 16:16:1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被法治遗忘的角落一农】留言:农民伯伯不懂法,但官老爷们不应不懂。网友中有懂的朋友、老师请指教三个问题:1、镇级人民政府有独立征地权吗?2、以国家建设的名义向农民征来的土地,转身就可以高出二十多倍的价钱卖给私人吗?3、农民伯伯要求看看征地依据及相应的手续是无理取闹丶纠缠不休吗?
发表于 2018-8-15 18:14:4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被法治遣忘的角落一农】留言:法治有如李天王手上的宝塔,保国安民建和谐。镇魔驱妖护社稷。人人都应为宝塔添砖加瓦,身为公仆的大小官员们更应以身作则。大家说是吗!
发表于 2018-8-15 18:18: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知青 发表于 2018-8-15 18:14
转【被法治遣忘的角落一农】留言:法治有如李天王手上的宝塔,保国安民建和谐。镇魔驱妖护社稷。人人都应为 ...

对不起!把笔者【被法治遗忘的角落一农】的“遗”字误写为“遣”了。
发表于 2018-8-15 18:23:5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被法治遗忘的角落一农】留言:文明与法治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动力,而愚蛮和腐政将导致历史渐趋倒退。古人都|留下经典名言: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如今嫦娥已奔月去了,吳刚还抓着斧子在山上乱砍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8-15 21: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致歉_____

"《举报书》清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督办本案"______清求应为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8-8-15 21: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知青 发表于 2018-8-15 13:20
扫黑除恶就是要清扫历史遗留的黑与恶!弱势群体——农民兄弟姐妹何时得解放!?

多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8-15 21: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吁请有关方面审时度势,该收手时则收手。

衷心感谢网友们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8-17 22: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争议地”从未被依法征用,何来“统征”依据?海城镇政府卖掉农民集体土地后,再来“寻找统征依据”,本身就是強盗逻辑。发案至今12年,一直以“寻找统征依据”为辞耍无赖。朗朗乾坤,试问还有没有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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