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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两会”声音:委员认为道路施工损坏地下供水管道不可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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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5 1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 语:
2019市“两会”将在1月15日—18日举行,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将在“两会”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议题,畅所欲言,建真言,献良策,为把我市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发出最强音。借此机会,本网站将登出部分代表、委员建言献策类的文章。今天推出的是: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民生议题文章,怎样避免中心城区道路施工损坏供水管道造成大面积停水影响大家的日常生活。这个议题,或许大家都很关心哦…
关于强化施工监督,保护地下供水管道不受施工损坏的建议
市政协委员  王声效

城市供水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供水的生命线,事关城市居民能否正常工作与生活。如果时常非正常停水,给全市中心城镇工业企业生产、服务业经营及居民用水将都大受影响,投资发展环境和宜居生活环境也同样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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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二年来,因市区道路施工损坏供水管道,造成大面积停水影响的,发生在汕尾大道施工段有5次(原圆盘DN1000管损坏1次,市政府前DN600管损坏2次,赤岭顶DN600损坏1次,微波楼前N600损坏1次);汕马路施工段金町湾DN600PE管损坏4次,损坏其他管道9次,私自驳接管道关闭阀门多次,造成市区西部及马宫街道多次大面积停水。文明路金煌附近施工损坏DN1000供水主管道2次,造成市区大面积停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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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路东埔段钻穿DN1000原水管,造成市区大面积水压偏低。因道路施工损坏供水管道造成局部停水发生在红海西路、海滨大道、香洲路和顺路、文明路的共有14次。因道路施工损坏供水管道致迁改管道数百米,重砌、提升阀门井近300座(个)。挖坏供水管道事件频发,主要原因有:有的施工单位施工前虽有到供水公司协调,了解管线走向和大概位置,但没有按要求科学施工,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施工人员变动的情况下,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施工单位则在没有到供水公司协调并了解管线走向和大概位置的情况下就贸然直接开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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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坏供水管道事件频发,对供水公司的工作造成了影响,该公司领导层和骨干需要将大量的工作精力花在应付这类突发事件上,具有高度的被动性,而且还须配备一支人数和设备齐全的抢修队伍处于常态化的待命状态。由于紧急临时抢修需要安排大量人员和设备,造成不必要的工作经费浪费,而且对管道水质也造成污染和自来水的流失;由于是紧急临时停水抢修,通知市民时间短促,有些用户根本没有蓄水备用从而抱怨。一些市民不知原由,认为供水公司经常无故停水投诉到12315平台及市长热线、市信访办等部门,市民的投诉给供水公司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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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保护好地下供水管网不常被施工损坏(挖断),事关重大。为解决这个问题,更好地保障城市正常供水,现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方面就如何防范市政道路施工损坏地下供水管道提出如下建议并供其他县、市、区参考。

一、强化施工事前监督。市住建局、市代建局作为市政建设重要的管理部门和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市区道路施工过程中挖坏(断)地下供水管道事件频发并造成多次大面积停水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心稳定大局,两部门要牵头召集城管执法、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机构、供水公司等部门,联合研讨对策,加强联动协调,共同研究加强保护供水等地下管线的措施并形成文件提交执行(覆盖各县、市、区),形成长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着重在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在市政工程招标阶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就要加以说明并约定,要求工程中标方和施工单位谨慎施工保护供水等地下管线,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先到供水公司咨询了解管线走向和大概位置,听取供水公司技术人员的施工方法建议,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在获得供水公司确认后才可以开挖。否则,因不按供水公司技术人员的施工方法建议施工造成挖坏(断)地下供水管道事件的,要向业主单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通过设定加大违约赔偿责任的罚则条款(可考虑按工程款的5%-10%),制约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科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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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施工事中监督。业主单位要强化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防范施工过程挖坏供水管道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保证计划;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之前,先到供水公司咨询了解管线走向和大概位置并查清管道走向以及是否听取了技术人员的施工方法建议,并做好施工组织方案,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要派员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一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施工是否违规操作。同时,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也要强化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公共工程和非公共工程项目触及市政管道的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施工,对非法施工损坏供水管道的,依法作出处理。业主单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一起努力,通过强化施工事中监督,做到最大限度防范施工过程挖断(坏)供水管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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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施工事后监督。业主单位(住建局、代建局)对施工单位的事后监督主要着眼于施工单位是否按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施工合同,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挖断(坏)供水管道的情况;如果挖断(坏)供水管道,是否履行了赔偿责任;业主单位要就这些问题进行考评,建立施工企业诚信生产和不良记录档案。对经考评获差评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与下次市政工程的招投标。
本建议(提案)附议、支持的政协委员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刘平  周 滨  林俊生 林世海 王梓溪 叶国乐 叶清宜 林晓良 林凯旋 吴城金 黄汉宁 周坚镇 邹永强  钟楚成 彭伟翔 翁贤春 余伟东 蔡曼如 高森  孙振伦 陈德源 彭军梅 罗善球 黄丽珍 郭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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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7:54:0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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