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19〕4号
当前我区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时段,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19年3月21日至4月21日。 二、禁火区域: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焚坟草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纵火或失火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区森林公安机关(举报电话:3218116)或区森林防火办(举报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实行。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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