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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一女子发朋友圈谩骂他人,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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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09: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非法外之地 名誉侵权需担责
陆丰法院审结两宗名誉侵权案

日前,陆丰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结了两起网络名誉侵权案。陆丰市南塘镇陈某在论坛发文攻击他人,被判赔偿3000元;吴某某发朋友圈谩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论坛发文攻击他人被判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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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陈某均系陆丰市南塘镇某村人,双方因村里的土地及扶贫款等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4月,陈某在天涯论坛中的天涯杂谈上发布网贴《村民实名举报“乡匪村霸蔡某,南霸天为害新农村”》,在文中罗列了蔡某在村里的九项罪状。蔡某遂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坚持自己发表的是事实,仍不悔改自己的侵权行为,但又无法提交有关证据支持其发文的正确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网贴指责蔡某,在网贴上发表的言论并非直接引用有关职能部门的公布资料,发表的内容也无事实依据,具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导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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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陆丰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依法判决陈某限期删除网贴,在网站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朋友圈谩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吴某某姐妹二人和被告吴某系堂姐妹关系,2019年9月初,因原、被告之祖母与原告姐妹二人的父亲发生矛盾,被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一周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及QQ空间上发布称被告姐妹二人的父亲采用拳打脚踢、拐杖敲打等方式殴打祖母,并配上原告姐妹的头像图片。信息发布后引发邻里及亲戚间的广泛热议,原告姐妹名誉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两个家庭因此激发更激烈的矛盾。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此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发动村干部及双方亲戚进行庭前联调,在多方进行多次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的父母均接受调解,愿意一起平息矛盾风波,承诺劝服子女接受调解,以阻止事态恶化。但在庭上原、被告仍不愿接受调解,经过法官与书记员两个小时的耐心讲法说理,双方才接受了法庭调解,最终调解由被告吴某删除信息并作出赔礼道歉,二原告同意放弃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求。
汕尾日报记者 林敏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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