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0-8-20 21:12 编辑
是死守蝇头小利 还是立足固本強基
——家乡振兴的探索(4) 陈治赠 2020年8月20日
家乡人口外流,形势严峻。家乡留不住人,留不住民心,振兴就是一句空话。民心思离的原因很多,其中土地权属问题不容忽视。
文化是凝聚民心的根,土地是留住民心之本。海丰县究竟还有多少土地权属问题没有解决?这是官方掌控的数据,草民无权、也无法过问。但对身边出现的有目共睹的某个具体案例,事关家乡振兴大业,官也好,民也罢,于法于规,于情于理,都有关注探讨的义务。
一、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与农民集体“争饭碗”的问题。
这类案件,大多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左右,是政策性失误遗留的历史旧账。存在于划拨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办“五·七干校”,“知青农林场”,公社、大队厂场,“围塭造田”等方面。改革开放后,被划拨的集体土地,基本上归还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现称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但仍有小数公社(现镇政府)、大队(现村委会),继续占用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形成今日的土地权属争议。
现行《宪法》第9、10条;《土地管理法》第2、8条郑重规定: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二种土地制度;法定的土地所有权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国家,一个是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又称经济合作社)。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版)第54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版)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社化所奉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的旧土地制度已为新的土地制度所淘汰。镇政府、村委会不是法定的农民集体,因而,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主体,无资格主张农村集体土地权利。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19条:土改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房产土地权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镇政府或村委会,土改时均没有参加分田分地;实施《六十条》时又不是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单位。镇政府和村委会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
目前,小数镇政府或村委会占有的土地来自两方面。一是在实施《六十条》时凭权力划拨的集体土地。二是上世纪80年代凭极左路线划拨实施《六十条》时已确定为生产队的集体土地。镇政府或村委会现占有的土地,无论土地来自那个方面,其所有权或使用权都不是依法转移,而是非法占有。而且,所有权人是现镇政府或现村委会,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违法。小数镇政府或村委会继续用旧土地制度主张新时代的土地权利,依法无据。
小数镇政府或村委会继续占有农村集体土地,获得的是蝇头小利,失去的是民心。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遵照以民为本,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政治原则(这才是政治站位),镇政府、村委会非法占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应无条件归还农民集体。
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包括:乡里(村庄)及其姓氏堂族的祠堂、公厅的座落地,村民个人住宅及其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生产资料?还是属于私有物业?是属于现集体所有?还是属于特定的具体群体或个人所有?这是目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问题。
查建国《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1950年实施,1987年底失效):政府对用于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的祠堂或公厅、学校等公益性的公偿耕地,作为生产资料予征收。对于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祠堂、公厅座落地,个人住宅和宅基地,视为特定具体群体及具体个人所有的物业,作为私有财产予以保护,没有列入征收范围(地主多余住宅称为没收)。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级社)和1958年人民公社化,收归集体所有的主要是耕地,厕所,耕牛,犂、耙、水车等生产资料。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祠堂、公厅座落地,私人住宅及其宅基地等物业,没有收归集体所有,仍属特定具体群体及具体个人所有。
至今,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祠堂或公厅座落地,私人住宅等私有物业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所有的住宅受法律保护,理所当然地包括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祠堂、公厅座落地及个人住宅和宅基地等物业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9条称:农村农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出台于1986年6月,所谓农民集体,是指由生产队易称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遵照“法不逆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土地管理法》第9条所称的宅基地,不涵盖土改、集体化这两个历史转折期已界定的私有物业。故该法文所称的宅基地,应当是指改革开放后集体分配的宅基地。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宅基地,有二种情况。一是1985年左右福利性分配的宅基地,二是将征地的留成地规划为宅基地分配给农户,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征地补偿。再加上原有物业,现在的农民,特别是中心城镇近效的农民,毎户有几套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正常现象,其来源清楚,权属合法。
依据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宅基地不论来自继承、分配或者转让,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私人所有的物业(不动产)。是物业就有物权。地方政府应当学习已公布、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官方不可以凭公权力和官方意志,对宅基地想收归集体就收归集体,对宅基地的建筑物想强拆就强拆。
目前,已出现破坏公序良俗,羞辱法制,扰乱民心的危险倾向。一是将乡里及其姓氏堂族祠堂或公厅座落地,私人宅基地等私有物业收归国有。二是以保护耕地为名,在农村推行“一户一宅”。
家乡的耕地逐年减少是不争的事实。究竟是谁占用耕地最多?征地政策规定可以证明:征地分配给农民集体自主的留成地占征地面积的10—15 %,其中不少是收归地方政府统征。即使全部留成地分配给农户作为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大头不是农民,而是房地产业、路道、企业厂房、商(市)场等城镇建设。是地方土地财政吃掉了家乡的大片耕地。因此,将保护耕地的矛头对准那些来源清楚,权属合法的农民宅基地,是本末倒置。
三、有关涉法土地的处理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谁敢明目张胆,为所欲为,以种种名目非法占有集体土地(包括公共用地)。相信官、民都心中有数,无须赘述。
2、笔者曾撰文《土地权属争议的一件怪事》,披露某镇农民持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主张私有土地权利,引发涉嫌故意损坏私人财物的刑事案件,某派出所竟然支持某镇农民主张私有土地权利,将损坏私人财物的刑事案件视为“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原以为是个别个案。现在看来,主张土地私有,大有人在。
海丰县城县某镇某村,2005年修建公厅。为优化环境,将公厅边3口集体农用蓄水堀填为平地。该村村民小组长等4户村民,认为该水堀原为祖宗物业属于己有。擅自决定用集体农田对换,共侵占集体农田约1015多㎡(实测为准)。在以村干部为首的不良势力肆意占用集体农田的影响下,该村有半数农户以各种理由,公开将集体农田,乡里公地、特别是沿村道公地及边角地据为己有,占用面积约近5000㎡(实测为准)。
3、笔者在接触土地问题时发现,不少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至今未收到集体土地确权证书。而应发给农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几乎没有颁发。留下引发权属争议的隐患。
顺便说件事,有的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二枚印鉴,一直由村委会“保管”,不见天日。
这些涉法土地问题,可能与官场关系网有关联,也可能与黑恶势力一脉相承。如何解决?民间除了呼声,再也无能为力。
家乡振兴(乡村振兴),是固本強基的重大战略。土地权属问题是左右民心思归还是思离的方向盘,地方党政切莫“醉驾”。
(图片来网络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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