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违例直接开除
记者:原《条例》中,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已经比较严格,修订后,是否更加严格,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引产将如何惩治?
宋华:对于当前流动人口办虚假计生证、“黑B超”鉴定胎儿性别引产导致性别比失衡等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于使用虚假计生证明的,罚款500—2000元;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对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为“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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