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摘要) 关于进一步调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的通知(摘要) 汕人发[2009]41号 一、 调整范围 二、 市直事业单位津补贴进一步调整后标准和经费渠道 我院参照市直机关调整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补助70%。 每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不分职务高低,由原每人年发放节日补贴2100元,调整为4000元。在绩效工资管理分配办法出台实施前,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人员发给当年12月份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组织安排的培训学习期间可发给津贴补贴。 (二)女工作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间津贴补贴按标准发放;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小孩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津贴补贴按60%发给。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员,处分期间津贴补贴不发。 (三)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其津贴补贴下年度按50%发给;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在处罚期间,只发生活费的,津贴补贴不发。 (四)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津贴补贴按60%发给;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足10天的,当月津贴补贴按50%发给,事假超过10天或旷工超过2天的,当月津贴补贴停发。 (五)军队转业干部按其执行工资标准的职级确定津贴补贴标准。 (六)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按其执行岗位工资标准的技术等级或职务确定津贴补贴标准。 (七)津贴补贴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增加或减少津贴补贴,均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执行。 四、 中央、省驻汕尾单位可参照市直机关调整后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五、 进一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实施执行时间 从2009年7月起执行。 六、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人事局 汕尾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发布时间: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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