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埔村民小组《收回被占土地 维护合法权益》续闻
土地权属纠纷个案纪实(1) 文/陈治赠 2015年12月24日
近10多年来,笔者耳闻目睹了汕尾市內不少有关土地权属纠纷个案。自今日始,将其中曾直接调查的一些个案真相,逐一公诸于众。以期能推动政务公开,公正、公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等社会问题。
一、霞埔村民小组与梅陇农场土地权属争议的缘由。
争议地位置:东关联安围联安段内侧,地名岩前湾,俗称“坣脚 田”。四至范围:东至大港闸西坣,西至崎沟闸东侧、百姓公妈墓前已坣。南至东关联安围联安段堤坣脚,北至农场片尾(农田分界线)。争议面积共288.7亩。
土改前后,该幅土地由霞埔村各村民小组所属村民耕种,合作化收归集体,1962年实施《六十条》,确认为霞埔村第1、3、4、9、11村民小组(时称生产队)集体所有。该幅土地经过1954、1956、1972年三次大平整,因土层深浅不一,不敢使用耕牛,60岁左右的村民,大都做过人牛。自1953年—1994年,集体连续耕种了41年。双方信守界线,相习成俗,从无争议。
1992年,梅陇农场强行占用第1、4两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田158亩;1994年,强行占用第3、9、11三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田130.7亩,毁田为塭发包,引发争议。由于权大于法,连续追讨20多年无果。
2014年3月下旬,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联衔,再次请求解决。4月16日,海丰县政府受理本案。余振光、施流德二位副县长受命,多次联袂主持召开官方各相关部门通报、协调会;决定争议地测绘时间的通气会。多次约谈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代理人。海丰县政府办、国土局、联安镇有关领导参与争议地勘绘。2015年9月17日,余、施二副县长又联袂,主持召开有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代表参加的举证、质证调查会。
调查会上,梅陇农场始终没有就争议范围提供任何主张权利的依据,对于霞埔村民小组主张权利的举证、陈述,也没有任何质疑。印证其将霞埔村民小组集体农田占为农场资产,其土地来源非法;“毁田为塭”及挖“保护平台”为塭发包,其行为违法的事实。在本案处理期间,霞埔村民顾大局,依法依规,不越雷池半步。而梅陇农场心存不良,二次公然对抗争议地堪界测绘,以期惹起祸端抹黒县政府。
二、霞埔村第1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后的插曲。
2015年12月11日,霞埔村第1、4村民小组,因土地与梅陇农场农田连片挖成鱼塭发包,12月30日承包期满,为防止农场发包,引发新的麻烦,按测绘界线修复原坣。第1村民小组因原坣基保留较为完整,率先收回被占23年集体土地,拟投入生产。当日,梅陇农场报吿海丰县府,诬告霞埔村民破坏“农施”。12月13日,海丰县政法委牵头,县常委、政法委书记陈良郑、副县长余振光联袂主持,召集国土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争议双方协调解决。
霞埔村第1、4村民小组拟收回土地,原承包户已收成完毕,同意移交。村民按测绘界线修复原坣,收回土地,破坏了什么“农田设施”?梅陇农场哑口无言。
霞埔村民尊重县委、县府要求,在土地权属未最后定局之前,第1村民小组同意暂不投入生产;第4及3、9、11村民小组,同意暂停修复原坣;梅陇农场同意在今年12月30日原承包期满后,成片面积暂停发包。国土局通报了拟报县政府审批的初步处理意见。县政府承诺尽快作出处理决定。因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政法委权责范畴。政法委达到目的而匆匆宣布散会。
三、国土局通报初步处理意见的内容。
第一:第1、4村民小组主张权利的土地范围,不属梅陇农场。 因所处位置有“20米保护平台”属“水利设施”,权属归县水利部门。
第二:第3、9、11村民小组主张权利的土地范围,因1992年间联安镇政府与梅陇农场燕洲管区签订了一份土地权属协议,该范围被划入燕洲管区地界,权属归梅陇农场。
霞埔村民当即提出驳斥:
1、与“20米保护平台”相连的集体土地是否也属于水利设施?
《海丰县志》载明:东关联安围始建于1953年。1955年全面竣工。原设计标准坣高3米,坣面宽2米,坣基宽约为10米。两侧预留20米硬地作为堤围保护平台。1971年冬至1972年春,全线坣高升至5米,坣面扩大至5米。据此推测,坣基向内可能要延伸10米左右。也就是讲,当时预留的20米保护平台,仅存约10米左右。
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田,与“保护平台”之间以原排水沟为界。1992年开始,梅陇农场放咸水入田,強行将个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田和仅存10米左右的保护平台挖成鱼塭发包。经测绘核实,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田以及仅存“约10保护平台”已荡然无存,只有咸水茫茫的鱼塭。
从堤坣脚至农场片尾,平均宽度约为77米。除原存约10米左右的平台,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有67米左右宽度的面积不属“水利设施”。
霞埔村1、4村民小组当然可以与县水利部门从水面上划分权属界线。但霞埔村3、9、11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同样紧邻“水利设施”,权属为何归梅陇农场?
2、联安镇政府与燕洲管区签订土地权属协议,主体是否适法?内容是否合法?
联安镇政府是基层政权机关,不是农民集体的合法主体。其代替农民集体签订的有关土地权属协议,主体不适格,内容当属非法(有农民集体委托除外)。如果镇政府有权代替农民集体决定土地权属,县政府征地何须千辛万苦,甚至“头破血流”!况且,联安镇政府与燕洲管区签订土地权属协议,霞埔村毫不知情。
霞埔村第3、9、11村民小组农田与燕洲管区农田毗邻。1971年,因台风,堤围崩缺,燕洲管区在第9村民小组集体农田取土抢险,毀掉水稻,协商赔偿干谷18担。证实燕洲管区承认和尊重权属事实。
县府的处理决定何时下达?霞埔村5个村民小组集体农田的命运如何?目前尚未最后定局。
是依据依法,以民为本?还是依权依势,以官为本?是尊重权属事实,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还是继续“普天率土”的惯性思维,呵护承包户的私囊,留下动荡?望海丰县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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