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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反映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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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8 12: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厅厅长:
申请人对广东省海丰县司法腐败为将国资几佰万元被侵呑分割竞违法办案,枉法栽判制造冤案的材料于2012年5月12日递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至今未作回复。
(一),案由的事实经过是1997年6月18日的广东省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以下筒称:海丰公司)经班子5名成员 会议研究在当时糖价下跌同意将储存在湛江的食糖的销货款大约200万元出借给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汕特油旨丰兴汕尾商务处(以下筒称:汕尾商务处)。海丰公司与汕尾商务处在办理出借的金额,手续是公司蔡宙芳, 金小丽,庄冰办理的。后因出借款的汕尾商务处末能如期归还海丰公司借款本息,经海丰公司多次追讨和申请人在1998年7月间为了企业的利益要求王思俭将汕尾商务处的油库财产(当时投资250万元)作为抵押。当时王思俭同意并承诺尽快归还海丰公司200万元的借款本息并书面向海丰公司申请減息的报告送给海丰公司是蔡宙芳接收的。检察办案搜取的证人李祥,陈鑫,潘映忠证实申请人事后补办抵押手续。申请人为企业利益向汕尾商务处补签抵押手续何罪之有?商务处后因一直未能如期归还海丰公司借款本息。由此海丰公司班子会议决定通过法院起诉商务处借款一案。在1998年11月20日的海丰公司向汕尾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讼诉(开庭当日公司通知在职人员全体参加)。经审理作出(98) 汕民法经初字58号民判和第58号民事裁决书。并由汕尾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油库及财产。1999年10间的汕尾中院又以双方都是国有企业为由作出(99)汕中法执第43号终止执行裁决书。
   (二),因原县委书记罗校公报私仇,办案人员乘机剑财将民事演变为刑事的违法办案的过程。
   1,2000年2月17日被告人被海丰县纪委实施”双规” 经公安刑经大队和县纪委调査组的”双规” 审查至同年4月27日的调查组以沒有违法挪用公款的事实向县委汇报。原县委书记罗校再次又召开“ 三长会议”罗校个人决定交由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亲办并指示有罪无罪都要定罪。(被告人事后才得知原县委书记罗校私下指示海丰县纪委对陈继焕实施”双规”后的结果要向罗校汇报。但罗校又召开” 三长会议"由罗校个人决定交由县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办案。被告人未曾想到罗校公报私仇和李庆文乘机侵吞国资违法办案陷害于陈入狱)。
  2,2000年4日29日零時的县反贪局长李庆文对陈继焕宣布刑拘被押往异地的陆河县看守所(当时是下半夜的山区黑蒙蒙)。在检察侦查过程:李庆文,副局长林潭兑,林伟民违法办案。(1),软关班子成员以不给回家相胁迫作出于事实不符的证词。(2),让财务庄冰作假证词。(3),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双规”审查债务人王思俭1个多月期间。反贪局长李庆文,林潭兑与王思俭串通作伪证言陷害陈继焕。检察办案为让王思俭逃避偿还200万元借款的责任。办案人员竞与王思俭达成口头协议。1,解除王思俭双规。2,王思俭将变买油库财产150多万作为行贿款。
  3,在县检察办案过程为定罪于陈继焕将原是一宗民亊案件被演变为一宗刑事案件的证据不足,亊实不清的县检察召开检察委员会集体违法变改起诉主体和客体內容向县法院提起诉,以同一个罪名重复作出二次的起诉书即;2001年6月7日海检刑诉字第105号起诉书和2001年7月15日海检刑诉字第150号起诉书向县法院重复提起讼诉。
(三) ,原审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作出的”有罪推理”认定被告人:”采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犯罪在先”的错误认定。
  1,97年6月下旬的海丰公司5名班子成员:被告人陈继焕,副经理蔡宙芳,副经理陈金成,支部委员彭小华,工会主席黎美芳在公司经理室开会。会议的内容:其中对当时的糖价下跌和如何处理储存在湛江地区的食糖的资金周转情况。会议根据当时的糖价下跌,公司为減少亏损。公司同意将销货款出借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使用2个月的时间,利息25/%。会议的表态大家都同意。97年6月18日公司的会议记录是人事经理蔡宙芳负责记录的(证据1号)。和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集团书写报告内容(证据2号)。和98年11月3日蔡宙芳书写报告(证据3号)。案发前的海丰公司班子成员在公司,集团会议都承认是班子会议同意的。   为何在侦查期间被演变为;“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是被告人吩咐他(“蔡宙芳作假的”)和“是在事后才在一次班子碰头会上才告知他们的” 的证言呢?。事实上的办案人员为定罪于被告人让蔡宙芳作出的所谓“吩咐他(蔡宙芳)事后才补写会议记录”的证词。和办案人员胁迫班子成员:,陈金成,彭小华,黎美芳,作出所谓“事后的一次碰头会上才告知”的证词。
  2,事实上海丰公司班子会议同意出借款是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不存在着被告人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出借款是经班子会议同意的,是财会部门从银行分9次划,转,汇,办理200万元交给汕尾商务处法人王思俭,郑丽在使用的。检察办案人员为定罪于被告人让证人蔡宙芳,会计金小丽,庄冰作出伪证词陷害是被告人”私下指使” “口头吩咐”财务庄冰支付出借款的。事实上是办案人员为包庇蔡宙芳,会计金小丽,财务庄冰合谋为贪占出借利息的问题让其作伪证词陷害于被告人。
3,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双规”审查债务人王思俭1个多月期间。办案人员竞与王思俭达成口头协议。1,解除王思俭双规。2,王思俭将变买油库财产150多万作为行贿款。在检察侦查过程: 对王思俭,郑丽夫妇与香港其堂兄王思恒的联糸和签订” 合约” “卖买合约” 的过程将演变为被告人” 参与经营” 。检察办案将王思俭,郑丽与陈学铣, 姚汉波, 李锡荣, 李钦波将人民币兑港币汇入香港给王思恒, 陈有宗的过程将演变为被告人作为” 个人投资份额”。亊实上的检察办案人员为定罪于被告人让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作伪证言让其逃辟偿还海丰公司200万元的借款的事实。
4,从民事被演变为刑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海丰县检察院以召开检察委员会集违法作出二次起诉的内容变改起诉的主体和客体内容。
5,原审法院仅据检察提交证人蔡宙芳,陈金成,彭小华,黎美芳,金小丽,庄冰,黄用,叶洲燕,王思俭,郑丽夫妇,(香港王思俭堂兄)王思恒,陈有宗,(地下钱庄)陈强潮,李钦波,李锡荣,陈学铣,姚汉波,( 商务处)王思维,黄兴併,(小车介召人)彭伟雄,(补办抵押)李祥,陈鑫,潘映忠的证言和”会议记录鉴定”,”买卖合约”,”付款凭证”,”借条”的证据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所为的事实的原审法院以召开审判委员会作出未审先判的违法程序。
  (1),原审法院为定罪于被告人的原审审理仅据检察办案提交的证人的虚假证词和隐瞒证据。原审对证人王思俭,郑丽既是夫妻又是本案的债务人和班子成员:蔡宙芳,陈金成,彭小华,黎美芳的证词与证据前后矛盾不一。原审审理对本案的证人陈有宗,王思恒,李钦波,李锡荣,陈学铣,陈强潮,黄兴併,王思唯与被告人素不相识,况且其证词都与被告人无关。欲治其罪,何患无词!
(2),原审法院为定罪于被告人的原审审理拒不传上述主要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原审摈弃事实书证 原审全面采信王思俭,郑丽夫妇的证言的时间,证词相互矛盾。王思俭,郑丽既是夫妻又是本案的债务人。证人蔡宙芳, 金小丽,庄冰既是经办人又是涉案人。作为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又不是书证, 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又没经法庭质证,证词又是前后矛盾不一。原审作出枉法裁判的程序不合法,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宗上所述,申请人依照法律程序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抗诉。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主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控厅:
  申请人:陈继焕电话:13729551121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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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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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
我反映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公司法人入狱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我名:陈继焕,男,1952年11日2日出生, 汉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1971年参队,2001年10月被海丰县法院以揶用公款罪判处15年,剥夺政治5年。2008年5月获释出犾。
案由: 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因糖价下跌经班子研究同意将储存外地区的食糖抱销后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2个月,利息2.5%。后因期满经公司和主管局多次沛人追讨未果。逐于98年11月3日经海丰县公司研究决定起诉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1998年11月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 (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判决生效后的1999年汕尾市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债务人的储油仑库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在2000年4月29日的检察人员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刑事拘留后取证的违法程序。从被捕,侦查, 起诉的检察院违法摈弃汕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先。检察办案侚私舞敝,串通搜取债务人王思俭夫妇和公司班子会议记录员和公司财会,财务的伪证言在后。
1, 本案的主体是公司单位行为被演变为个人行为。2, 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被告人对该笔出借款是经公司班子集体同意后是公司会计,财务经银行办理出借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帐,都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也不存在着被告人个人挪用该款一分一文或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3, 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企业法人主观上是为企业增效益也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4, 本案的200万元出借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的事实证据,而且是已经汕尾市中院确认的法律依据。5, 本案的检察办案为定罪于被告人,利用主要证人的作伪证词将演变嫁接于被告人的所为。
2001年6月7日的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海检刑诉字(2001)第105号起诉书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海丰县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以该案事实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县法院准许县检察院撤诉。海法刑初字(2001) 7月15日的县法院作出第119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8月15日的县检察院海检刑诉字(2001)第150号起诉书又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的案情情节向县法院提起讼诉。
2001年10月的海丰县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法院审理仅据检察违法搜取的债务人夫妇和经办人的伪证词。法院审理既不传信本案的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查证。法院审理以推理认定被告人釆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枉法裁判。同一个案件的汕尾中院作出的判决与县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同一个案件的县检察院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国企法人既无违法竞被陷害。但国有资金几佰万元就这样被侵吞,分割。申诉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汕尾市中院既不查明被驳回上诉。2003年申诉人不服向二审申诉被驳回。2007年申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被驳回。2008年向最高院申诉无复。201年向广东省汕尾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无果。2012年5月12日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在审理中至今未复。15年的申冤路。从中央领导和政法机关领导,各级司法机关相互袒护。希望上级党政领导关注本案,还事实真相。
主送: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申诉人:陈继焕: 电话:13729551121。
2016年,3月17日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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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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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为他人呼喊,明天我们才不畏强权!今天我们伸张正义,为子孙后代迎来依法治国的明天!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缺失了公平正义的社会,那就是个背叛人类文明的社会。我耗费人生十五年的宝贵时间,疲于在诉讼、上访的血泪人生中,在充满泥泞的路上哀嚎……   是上帝委以祖先将我的生命带到了这块赖以生存的土地,我没的选择。但我们有权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伸张我们的权利,改变那些令我们无法接受的压迫和不公正的待遇,我们有权大声疾呼!还我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
我反映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公司法人入狱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我名:陈继焕,男,1952年11日2日出生, 汉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1971年参队,2001年10月被海丰县法院以揶用公款罪判处15年,剥夺政治5年。2008年5月获释出犾。
案由: 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因糖价下跌经班子研究同意将储存外地区的食糖抱销后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2个月,利息2.5%。后因期满经公司和主管局多次沛人追讨未果。逐于98年11月3日经海丰县公司研究决定起诉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1998年11月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 (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判决生效后的1999年汕尾市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债务人的储油仑库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在2000年4月29日的检察人员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刑事拘留后取证的违法程序。从被捕,侦查, 起诉的检察院违法摈弃汕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先。检察办案侚私舞敝,串通搜取债务人王思俭夫妇和公司班子会议记录员和公司财会,财务的伪证言在后。
1, 本案的主体是公司单位行为被演变为个人行为。2, 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被告人对该笔出借款是经公司班子集体同意后是公司会计,财务经银行办理出借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帐,都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也不存在着被告人个人挪用该款一分一文或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3, 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企业法人主观上是为企业增效益也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4, 本案的200万元出借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的事实证据,而且是已经汕尾市中院确认的法律依据。5, 本案的检察办案为定罪于被告人,利用主要证人的作伪证词将演变嫁接于被告人的所为。
2001年6月7日的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海检刑诉字(2001)第105号起诉书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海丰县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以该案事实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县法院准许县检察院撤诉。海法刑初字(2001) 7月15日的县法院作出第119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8月15日的县检察院海检刑诉字(2001)第150号起诉书又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的案情情节向县法院提起讼诉。
2001年10月的海丰县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法院审理仅据检察违法搜取的债务人夫妇和经办人的伪证词。法院审理既不传信本案的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查证。法院审理以推理认定被告人釆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枉法裁判。同一个案件的汕尾中院作出的判决与县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同一个案件的县检察院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国企法人既无违法竞被陷害。但国有资金几佰万元就这样被侵吞,分割。申诉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汕尾市中院既不查明被驳回上诉。2003年申诉人不服向二审申诉被驳回。2007年申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被驳回。2008年向最高院申诉无复。201年向广东省汕尾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无果。2012年5月12日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在审理中至今未复。15年的申冤路。从中央领导和政法机关领导,各级司法机关相互袒护。希望上级党政领导关注本案,还事实真相。
主送: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申诉人:陈继焕: 电话:13729551121。
2016年,3月17日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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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2: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
我反映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公司法人入狱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我名:陈继焕,男,1952年11日2日出生, 汉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1971年参队,2001年10月被海丰县法院以揶用公款罪判处15年,剥夺政治5年。2008年5月获释出犾。
案由: 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因糖价下跌经班子研究同意将储存外地区的食糖抱销后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2个月,利息2.5%。后因期满经公司和主管局多次沛人追讨未果。逐于98年11月3日经海丰县公司研究决定起诉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1998年11月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 (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判决生效后的1999年汕尾市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债务人的储油仑库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在2000年4月29日的检察人员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刑事拘留后取证的违法程序。从被捕,侦查, 起诉的检察院违法摈弃汕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先。检察办案侚私舞敝,串通搜取债务人王思俭夫妇和公司班子会议记录员和公司财会,财务的伪证言在后。
1, 本案的主体是公司单位行为被演变为个人行为。2, 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被告人对该笔出借款是经公司班子集体同意后是公司会计,财务经银行办理出借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帐,都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也不存在着被告人个人挪用该款一分一文或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3, 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企业法人主观上是为企业增效益也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4, 本案的200万元出借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的事实证据,而且是已经汕尾市中院确认的法律依据。5, 本案的检察办案为定罪于被告人,利用主要证人的作伪证词将演变嫁接于被告人的所为。
2001年6月7日的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海检刑诉字(2001)第105号起诉书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海丰县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以该案事实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县法院准许县检察院撤诉。海法刑初字(2001) 7月15日的县法院作出第119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8月15日的县检察院海检刑诉字(2001)第150号起诉书又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的案情情节向县法院提起讼诉。
2001年10月的海丰县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法院审理仅据检察违法搜取的债务人夫妇和经办人的伪证词。法院审理既不传信本案的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查证。法院审理以推理认定被告人釆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枉法裁判。同一个案件的汕尾中院作出的判决与县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同一个案件的县检察院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国企法人既无违法竞被陷害。但国有资金几佰万元就这样被侵吞,分割。申诉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汕尾市中院既不查明被驳回上诉。2003年申诉人不服向二审申诉被驳回。2007年申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被驳回。2008年向最高院申诉无复。201年向广东省汕尾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无果。2012年5月12日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在审理中至今未复。15年的申冤路。从中央领导和政法机关领导,各级司法机关相互袒护。希望上级党政领导关注本案,还事实真相。
主送: 广东省委纪委驻海丰县巡视组负责领导
申诉人:陈继焕: 电话:13729551121。
2016年,3月17日
2012年9月16日。
发表于 2016-3-18 14:24:3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4: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缺失了公平正义的社会,那就是个背叛人类文明的社会。我耗费人生十五年的宝贵时间,疲于在诉讼、上访的血泪人生中,在充满泥泞的路上哀嚎……   是上帝委以祖先将我的生命带到了这块赖以生存的土地,我没的选择。但我们有权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伸张我们的权利,改变那些令我们无法接受的压迫和不公正的待遇,我们有权大声疾呼!还我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4: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们为他人呼喊,明天我们才不畏强权!今天我们伸张正义,为子孙后代迎来依法治国的明天!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4: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广东省海丰县法官在疯狂犯罪!在疯狂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中国法官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4: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被践踏,正义被扼杀,事实被歪曲,黑白被颠倒,社会将暗无天日,人民将永无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15: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法院枉判
发表于 2016-3-18 15: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3-18 17: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3-18 18: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1997年的200万元啊

发表于 2016-3-18 20: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23: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朗乾坤,阳光司法的年代,冤案横行,民无宁日。陈先生的遭遇`疾苦,有人性的人都会同情。建议:国家权力机关,深入调查实情,将隐藏在司法队伍里的个别害群之马,严惩不贷,以正司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3-18 23: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朗朗乾坤,阳光司法的年代,冤案横行,民无宁日。陈先生的遭遇`疾苦,有人性的人都会同情。建议:国家权力机关,深入调查实情,将隐藏在司法队伍里的个别害群之马,严惩不贷,以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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