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16-8-14 17:48 编辑
农民有泪不轻弹
——海丰县海城镇政府非法征地个案调查
陈治赠 2016年8月14日
汕尾市范围内,土地问题时有所闻。基层政府非法征地,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海丰县海城镇政府与该镇北门居委第三经济合作社(原称北门7队)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一案,堪称典型。
一、本案简况。
2006年1月,海城镇政府暗中将北门居委第三经济合作社(下称“北门7队”)位于北三环路“粪箕山”路段南侧三角形地块1351㎡土地,以650元/㎡价格,卖给庄 * *(女)个人。2012年12月底,庄 * *在该地搭建铁皮简易房,“北门7队”才发现该地被卖。由于镇政府坚持该地属“政府统征土地”,权属归镇政府。“北门7队”历近4年追讨无果,形成今天的所谓“权属争议”。
海丰县国土局依法受理本案。对海城镇政府与庄 * *之间发生的土地关系,明确定性为“非法转让”,并对庄 * * 违章搭建作出了处理【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海城镇政府暗中“统征”集体土地是否合法?海丰县国土局答称:须待海城镇政府提供“统征材料及相关用地情況给我局再进行界定”【海丰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6月23日《信访回复》】。
为早日依法解决本案,海丰县政府主管领导多次催促并在《信访回复》批示;海丰县国土局发函并多次致电海城镇政府,要求该镇提供“统征依据”。但海城镇政府置若罔闻。致本案未能作出处理。
2016年8月9日,海丰县国土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2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45、46条等相关规定,变通召开调查座谈会,由争议双方面对面举证、质证,以求平等协商,解决本案。
双方将主张权利的依据摆上桌面,是新形势下公开、公平、公正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新途径,也是海丰县国土局敢担当的新举措。
二、座谈调查会记实。
“北门7队”明确表态:海城镇政府如能提供“统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法定、完善的征地手续,将放弃主张权利;否则,海城镇政府应将非法取得的土地归还农民集体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门7队”首先出示主张土地权属的证据。再摆出海城镇政府非法征地的6个事实。
1、2012年2月17日,海丰县政府征用该集体土地4231㎡,用 于县城北三环路建设。但海城镇政府早于2006年1月,北三环路建设之前6年,就已暗中将明确不划入北三环路征用范围的该集体土地1351㎡卖给庄 * *个人。
有“2009年6月25日海丰县国土局关于海城镇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宗地红线图(明确公告权属及征地范围)”;“2012年2月17日,海丰县政府征用该集体土地4231㎡的《北三环公路征地协议书》”;2006年1月12日,海城镇政府与庄 * *《协议书》为据。
2、海城镇政府至今没有出示国家或粤省关于允许镇政府可以借“国家建设”之机“统征”集体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部第10号令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2000年7月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办法》等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镇政府不是征地主体。但城镇政府一直没有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其“统征”集体土地的依据。
4、海城镇政府从无公告公示,说明“统征”用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政策或地方管理条例允许镇政府与个人买卖农民集体土地。
5、海城镇政府从未与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北门7队)集体、或任何具体个人签订该地的征用协议。
6、海城镇政府从未付给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北门7队)集体、或任何具体个人该地的分文征用补偿。
海城镇政府没有正面回应上述话题,只谈三点看法:
1、认为案发地的权属目前有几个农民集体在争议,不承认“2009年6月25日海丰县国土局关于海城镇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宗地红线图(公告草图)”的权属界定。但拿不出谁在争议、以及不承认海丰县国土局公告权属界定的依据。始终不敢再说案发地的权属为海城镇政府所有。
2、宣称执有“统征依据”,但必须到法院对簿公堂才拿出来。之 所以至今不公开,是因为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主张权利的代表人不具主体资格,无权知道“统征依据”。可惜海城镇政府忘了最根本一条:即使“北门7队”主张权利的代表人不具主体资格,难道县政府、县国土局也没有资格查证“统征依据”?
3、“北门7队”主张权利的文书没有盖公章,代表不了集体。3位代表中,有2人是居民,不是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因而主体不适格。即使镇政府归还土地,3位代表也无权收领。
调查座谈会转而探讨“北门7队”主张权利代表人的资格问题。
三、“北门7队”主张权利代表人的资格是否适法?
1、“北门7队”的诉请文书未加盖公章之原因。
时下的“北门7队”,仿佛“一国两制”。一是普遍家庭执有两本身份不同的户口簿。二是村官与村民两方对峙。
普遍家庭执有两本户口簿。一本是因征地获得“农转非”殊荣的城市居民,与集体土地有关的收益剥离。一本仍是传统“农业人口”的乡村农民,组成经济合作社,无论老幼,称之为股东。奉行“死不扣、生不补”的乡规,永久性享受经济合作社及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
两方对峙。一方是执掌“第三经济合作社”公章的村民小组长及财务、会计(3人均为居民,非股东身份)等7户,收了庄 * * 个人10万元放弃土地权利,签名支持放弃土地权利者当场发1000元。一方是坚持主张土地权利17户。执掌大印一方,拒绝在另一方维权文书上盖章。这是自2013年以来,以“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的名义表述诉求的上达文书均无公章的原因。
2、“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主张土地权利的代表,由2/3以上的股东选举产生。
由于当年“农转非”的大都是青壮年,所谓“股东”,大多非老即幼,其股东权利一直由“居民家长”行使。据现有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2003年、2004年原始分配签名表,参加收益分配的股东55人、23户。2013年1月6日,召开股东会议,出席人数46人,占股东人数的84 %;2015年5月2日,召开户代表会议,到会16户,占总户数的70 %。经民主协商,推选马建云、林胜坤(股东)、王氽为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代表,依法主张权利。马建云、林胜坤、王氽的代表资格,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之规定。
3、马建云等合法的代表资格,已得到事实上的认可。
马建云、王氽,一直代表其长辈及子女(股东)参与第三经济合 作社(北门7队)的正常事务,正如现任村干部(非股东)可以掌控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命脉一样,不违乡规民约。本案自2013年初进入法定程序至今,历时近4年。马建云等三位均以“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代表的名义,主张集体权利。海丰县检察院,市、县、镇三级政府,市、县两级信访局,市、县两级国土局,对马建云等为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合法代表身份,没有任何异议或质疑,从来没有任何单位拒绝受理无公章的诉请文书,程序依法正常运转(目前,马建云、王氽已补办其股东子女的授权委托手续呈送县国土局)。
退一万步,即使马建云等不能视为农民集体的代表,而称之为北门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北门7队)股东群体的代表上访并无不妥。作为信访人,也有权知道“统征”的真相。难道没有公章,就可以否定马建云等信访人的合法资格?就可以剥夺信访人的知情权?海城镇政府以马建云等三位代表不具主体资格为托词,拒绝出示“统征依据”的理由站不住脚。
“北门7队”的代表退场后,海丰县国土局与海城镇政府代表再次协商,据说海城镇政府依然坚持不提供“统征依据”。
四、村民的期待。
海城镇政府俨然“一方诸侯”。其违法违规“征地”、“转让”的野蛮作为,其对县政府、国土局的傲慢态度,见证了一个事实:民间将地方上发生不良现象的责任全推到县政府头上,有失偏颇。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某些乱作为或不作为,往往令县政府无端背了黒锅。
海城镇政府一无“统征”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县政府的指令依据;二无合法的征地用途;三无适法的征地委托人;四无依法公告公示;五无法定征地手续,暗中将农民集体土地卖给个人的事实清楚,无可辩驳。这为海丰县国土局依法作出海城镇政府归还“北门7队”集体土地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呈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提供了客观事实依据。目前,该案发地处于闲置。海城镇政府再不归还,无论于法于理还是良心道德都说不过去。
“北门七队”于1980年开始被征地,因数据不全,帐目待查。据该队《历年分配情况一览表》:2003年至2014年11年间,毎股东共分得与土地有关的款项15.4万元,年均收入1.4万元。撇开因天灾人祸陷入困境的具体户,从平均数字看是踏入了“先富先光荣”的“小康社会”,但代价是永远失去了世代赖以生存的全部耕地(尚存有半壁荒山)。2015年起,再无分文收益分配。多数村民,特别是贫困村民,期待收回上述仅存千多平方米土地,聊补无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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