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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汕尾市作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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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1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尾市作家协会。英文名:Shanwei Writ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汕尾市作家协会是由汕尾市专业和业余作家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动力,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尾市民政局,接受汕尾市民政局和汕尾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汕尾市委大楼907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投身于改革开放的斗争中,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鼓励和帮助作家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创作,多出作品,尤其是精品力作;
(三)鼓励和帮助作家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四)大力推动文学理论批评和研究活动,提倡实事求是,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五)积极和有关方面推荐会员作品发表或出版;
(六)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本会会员的作品评奖和推荐会员参与有关的活动;
(七)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发展、培养汕尾市属各系统、区、县级市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八)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加强和港澳台作家、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文学的爱国统一战线;
(九)积极推进中外文化交流。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者,或从事外国文学翻译和研究工作以及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工作、文学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四)凡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汕尾市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发表(出版)作品目录和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
(三)提交工作和从事文学创作简历;
(四)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签具意见;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缴纳会费、证件费;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可持证或由作协提供介绍函件,向社会各方面采访写作素材;
(五)会员有切实可行的创作计划,市作协组织可协助申请创作假期;
(六)会员如需深入基层生活,市作协组织可给予协助联系;
(七)会员如需出版作品或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市作协组织可给予推荐;
(八)本会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给确有困难的作家补助必要的创作经费或深入生活经费;
(九)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
(十二)要求本会保护其著作权益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汇报创作活动和创作成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书面报告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委托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单位会员收费标准为每年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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