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依法维权 敢问路在何方
陈治赠 2017年7月16日
时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高唱入云。百姓相信政府,依法维权,竟然走投无路。以海丰县海城镇北门居委第三经济合作社(又称第三村民小组,原称北门7队)与海城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为例。
一、本案发案至今近12年;村民投诉至今近5年;海丰县政府受理至今16个月,仍没有作出处理决定。
2006年1月,海城镇政府暗中将该社位于县城北三环路“粪箕山”路段南侧三角形地块的集体土地1351㎡,卖给某女士个人。该农民集体毫不知情。2012年12月底,才发现该幅土地权属易主。
2013年1月开始,该社代表依法连续多次向海丰县政府、县国土局、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投诉。县国土局【海国土资监字(2013)第0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海城镇政府与某女士之间的土地买卖属于“非法转让”。但镇政府坚持该地已被“镇政府统征”,拒不归还该农民集体,形成两者之间的所谓权属争议。
2016年3月30日,该社代表依法依规,通过信访,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对争议地权属作出处理。县政府受理本案,依程序将本案批转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该社已提供有效的土地权属契证和相关的土地权属依据主张争议地权利。该社在不同场合多次郑重申明:镇政府如能提供适法的“统征”依据和合法的“统征”手续,将公开撤回权利请求。县政府、县国土局也多次明确要求,並于2016年8月9日召开调查会,希望海城镇政府提供“统征材料”。
遗憾的是,镇政府至今无法提供任何“统征材料”。即:镇政府一无“统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无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统征”的指令或文书;三无合法的征地用途;四无适法的“统征”委托人(镇级政府没有征地权);五无与该社签订任何“统征”协议;六无任何征地补偿。其对“争议地”没有任何权利依据。
该社代表曾就本案,按法定程序分别向汕尾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委巡视组呈送诉求。但县政府对本案至今仍未作出处理决定。远远超过国家《信访条例》第33条、粤省《信访条例》第46条关于信访事项最迟“90天内办结”的法定期限。政府失信于民。
二、试问海丰县政府,什么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途径”?
有糊涂政府,必有荒唐下属。2017年5月19日,县国土局竟然下达信访《告知书》,要该社“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
本案是因镇政府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引发的权属争议案。遵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第16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条,在争议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势下,通过信访,向海丰县政府申请对本土地权属争议案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争议双方对本级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允许诉诸法律,法院才能收理。这是目前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唯一的法定途径。
本案在这一法定途径内走了16个月尚未结案。县国土局竟然要该社“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诉求”。试问其所指的“法定途径”在何方?
三、海丰县信访局乱弹琴,政府信用危机雪上加霜。
万般无奈之下,该社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依规,通过信访,再次向海丰县人民政府呈送要求解决本土地权属争议案《申请书》。2017年6月13日,又呈送要求解决本案《敦促书》。
怪异的是,2017年6月14日,海丰县信访局竟然对本案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县信访局不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职能部门。非经授权,不能代表政府发号施令。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6条第1款,粤省《信访条例》第34条第1款,县信访局应当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本案是农民集体与镇政府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依法应由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该社要求县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事项,县信访局的职责是送呈。事实上,县政府已受理本案长达16个月未结,海丰县信访局凭什么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海丰县信访局下达《不予受理告知书》的法规依据是: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第1款;粤省《信访条例》第34条第4款,即:对已经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案件,不予受理。
县政府对本案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何来行政复议、诉讼或仲裁程序?海丰县信访局下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是在忽悠、误导访民,激化政民矛盾。
百姓依法依规,相信政府。政府为何不能守法遵规,以民为本?
图为争议地位置
图为海城镇府与某女士的土地买卖协议。
图为海丰县国土局信访《告知书》。
图为海丰县信访局《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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