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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一少年还在缓刑期, 又获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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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一少年15岁时曾因持电棍伤人,被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少年又因琐事在酒吧与人冲突并再次出手伤人。近日,城区法院对该少年撤销缓刑,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殴打他人被判刑三年

2013年9月10日晚,被告人蔡某某因见到女友与被害人余某某等人在市区海关码头聊天,认为女友欺骗他,便与被害人余某某等发生争吵。其后蔡某某一群人手持电棍等凶器对被害人余某某进行殴打,导致余某某晕迷入院,进行开颅血肿清除加去骨瓣减压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全身共见3处软组织损伤,其右顶部损伤致右侧颅骨凹陷性骨折并右侧额区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达到重伤。

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其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

缓刑考验期内再伤人
蔡某某并未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在市区某酒吧大厅喝酒,因双方不慎发生肢体碰撞。蔡某某一群人为发泄不满情绪,手持椅子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甲全身见3处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全身见一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市区被民警抓获。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件受理后,两被害人向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蔡某某的父亲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000元,两名被害人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同时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法院准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伤害他人,致被害人陈某甲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蔡某某的亲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本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考验期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是指对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称为缓刑考验期。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不受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制度是国家给予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自我改造机会的一项宽大政策,本案未满二十岁的被告人蔡某某却没有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眼看缓刑即将期满,又因为一时冲动亲手将自己送入牢房。法官提醒,蔡某某先后两次违法行为都起源于生活中的小事,仅仅是为了出口恶气而逞强斗狠,最终惹来牢狱之灾。冲动是魔鬼,遇事要冷静,发生纠纷时,年轻人要摒弃这种用“拳头”解决问题的错误思想,多一份宽容与礼让,少一些冲动与鲁莽,避免酿成追悔莫及的悲剧。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通讯员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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