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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惊!汕尾一男子自住房着火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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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2: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18-9-27 12:53 编辑

9月24日凌晨五时许,城区西门市场附近一楼房发生火灾。接报后,城区消防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扑救,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微信图片_20180927105146.jpg
火灾过后,城区消防大队迅速组织进行火灾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经调查,封某因不履行整改火灾隐患职责,过失引起火灾,现我区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封某做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180927105156.jpg


如操作不当
这些行为也会被拘留哦
请往下看

警示案例
谎报火警:2016年4月3日晚2时许,有群众拨打“119”报警称:陆河县河口镇老桥头附近有房子着火,群众被困。接警后,陆河消防大队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和14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当到达警情所指地点时,却未发现任何火情,也不见报警人前来接应,后经核实,系朱某酒后拨打“119”谎报火警,同时,经尿检,朱某有吸毒行为,为依法严厉惩治谎报火警和吸毒的违法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对朱某依法处以拘留20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9日14时许,张某在黄岩区西城街道洞天路49号麻辣香锅店的厨房煤气灶上烧了一锅水,后关掉店门离开店里回家,致使洞天路49号店里在无人状态下,厨房一直开火在烧水。下午15时50分许,店里厨房煤气灶起火,无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
以下违规行为请注意
违反也将会被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在火灾发生或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安全
人人有责
火灾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
城区消防再次提醒广大市民要时刻注意防火安全
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来源:汕尾城区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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