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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许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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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0: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该企业消防责任人许某因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10月25日,甲东镇派出所依法给予许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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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男,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岱头村人。

陆丰消防提醒您:
以下两类是涉及依法应处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案由: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三)谎报火警的;【案由: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由:阻碍执行职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案由: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案由: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案由: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案由: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案由: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据此,行政拘留,作为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来源:汕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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