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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一商人曾某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投资,又以出卖房屋为由诈骗,并恶意透支信用卡。至案发,没有付还被害人及金融机构款项,给各被害人及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曾某某以其在市区经营“国信达”手机铺的名义,对卢某某、汤某某等5人谎称其办理的中国联通业务项目、3G开户业务和经营手机卡业务能获取高额利润作为诱饵,骗取5人对其经营的“项目”投资共计人民币3588550元。至案发,曾某某仍无法偿还5名被害人的款项。
2011年12月,曾某某以要出卖其位于市区城南路南侧的房屋为名,骗取卢某杰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至案发,曾某某没有将房屋交被害人卢某杰使用或退还购房款。
2008年5 月16日,曾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申请1张信用卡。之后,曾某某利用信用卡多次进行透支,至2013年9月16日,结欠该银行本息人民币137367元,经多次信函或电话催收,曾某某均没有还款。2008年7月9日及2009年3月27日,曾某某又先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申请了2 张金穗信用卡。之后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截至2013年9月4日止,结欠该行本息共计人民币25211.76元,经多次信函或电话催收,曾某某均没有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虚构其办理的中国联通业务项目、3G开户业务和经营手机卡业务能获取高额利润及出卖房屋的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卢某某、汤某某、卢某杰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838550元,侵犯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以后,没有付还被害人及金融机构款项,给各被害人及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来源 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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