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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提出了“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要求,如今半年已过,我市检察机关工作进展如何?取得了怎样的效果?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民检察院袁环宇检察长。
记者:为何要集中开展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我市检察机关哪些部门参与了这项工作?
检察长:在今年2月初,省检察院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了集中查办和有效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工作,这是为我省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而提出来的。
近几年来,国家经济体量提升,财力增强,国家安排大量资金用于改善民生、惠农强农,用于农、林、渔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补贴。这些资金的下拨过程中,出现了“跑冒滴漏”现象,特别在基层组织,挪用、挤占、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改革、发展的获得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权威和形象。涉农领域的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往往与职务犯罪牵扯在一起。检察机关开展此专项工作,就是通过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以保障涉农资金的安全运行,保证各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我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侦监、公诉、控告申诉等职能部门都参加了这次专项工作。
记者: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检察长:此次专项工作的重点是查办党委、政府重视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妨碍深化农村改革、破坏农业现代化推进和新农村建设,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私分挪用等职务犯罪。
记者:专项工作开展已过半年,我市查办了哪些典型案件?
检察长:我市检察机关开展涉农专项工作的成绩比较明显,今年4月2日, “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启动,为市检察院与各市级相关单位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工作联系,构建了良好的互信协作机制。我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线索38件,查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8件32人。
今年初,市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渔民上岗证、船员证等证件办理难的问题,反贪部门对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办证环节进行侦查,发现该局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渔民上岗证、船长证、轮机长证,受理船员考试、培训等环节过程中,利用职务办理、收取渔民、船员好处,涉嫌受贿罪。同时,市检察院反贪部门以涉嫌行贿罪、受贿罪查处了一起窝案窜案。
去年底,中央电视台以“消失的绿色”为标题报道了陆丰市星都经济试验开发区发生一起严重盗伐、滥伐公益生态林事件。该报道播出后,陆丰检察院反渎局介入事件调查,即日到案发现场调查了解,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公益生态林遭受恶意破坏达66亩,林木891株,陆丰检察院反渎局对相关监管人员以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
记者:我市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下来还有什么打算?
检察长:我市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反腐败工作部署,继续发挥检察职能,保持高压的打击势态,特别是对那些不收手、不收敛的腐败分子,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都将依法坚决打击。
欢迎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积极举报,向检察机关提供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线索,共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相关链接:
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举报须知
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
为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服务和保障我市“三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从2015年3月起,全市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举报事项及涉农专项工作重点查办范围公布如下:
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回避
◆查询结果
◆申诉复议
◆请求保护
◆获得奖励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报人负有下列义务
◆如实举报
◆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举报方式
▲信函举报
▲当面举报
▲网上举报
▲电话举报
▲传真举报
如何写举报信
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或情况,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姓名、身份、犯罪事实以及有关证据等情况,以利核查。
首先,尽量写详细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
其次,尽量写清楚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已掌握相关犯罪证据或者能提供证明人、知情人等请一并提供。
最后,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是指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认可举报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线索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职务犯罪的主体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 九个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的,适用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举报人保护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采取保密措施对举报线索进行保密
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
举报人向检察机关实名举报后,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检察机关求助时,检察机关应当迅速查明情况,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应当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对打击报复或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部门处理。
举报人自我保护
举报注意方式、注意保密;
举报前后,不要随意和他人议论自己所举报的情况;
举报后不要在公共场合电话咨询、了解举报查处情况;
尽量不要多头举报。
举报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资奖励。
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数额和举报材料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每案奖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20万以上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
查办与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范围
◆发生在农地征用、补 偿、农村集体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和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村土地整治、耕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开发、管理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田水利、公路交通、卫生文化设施、广播电视网络、 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危旧房屋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产品生产收储、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扶持、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环境综合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种粮生产、农畜林良种、综合农资、农机购置、森林抚育造林等各类惠农政策性补贴及“三农”财政性专项、政策性银行贷款、重点项目建设等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私分滥发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村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疾病防控、公益捐款等工作中,相关款物的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村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技能培训、计划生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农村综合、农业科技体制、集体林权制度、户籍制度、农村金融服务等各项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借改革之机,牟取私利,或不作为乱作为,妨碍或破坏改革顺利进行的职务犯罪。
◆发生在破坏乡镇机构组织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贿选,以及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
◆行政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在办理涉农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来源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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