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楼主: 南海闻道

[论汕尾] 对“海陆丰历史文化丛书” 涉嫌严重侵权的指证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2: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南海闻道 于 2014-3-14 22:44 编辑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4-3-14 22:16
支持叶良方先生对“海陆丰历史文化丛书”《音乐舞蹈武术》涉嫌剽窃的指证。希望有关编纂人员公开表态。


对“海陆丰历史文化丛书”《音乐舞蹈武术》一书有关疍民历史和汕尾渔歌涉嫌抄袭我原创文章之事,前几天林木群、钟训成两位先生先后来电对我表示道歉!
发表于 2014-3-14 22:5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真假??是严肃的事情!!
发表于 2014-3-14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5.著作權之取得
著作權取得方式: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只要想以著作權形式保護創作人之表達權利者,於該創作完成後權利即可形成,但在實際上主張其著作權如,何佐證創作時間點乃係創作人重要之課題,創作人可參考以下方式確立權利之適法性:

創作日誌:做好創作日誌的管理與流程→(創作權利化之原始證明)
I.創作日誌記錄項目:
a.完成什麼步驟或內容?b.此一步驟或內容的目的為何?c.誰的主意要如此作?d.誰完成此一步驟或內容?e.經過幾次,何時完成之?f.此一步驟或內容正反兩種結果如何?g.由此一結果導出的結論又是什麼?
II.創作日誌記錄內容:
a.所有研討或實踐的細節均應列舉出來,且被簽字證明,填上日期及驗證者的簽字;前述內容更宜包含:所使用的設備或模型,實驗或研討的數據及最終結果,整個的設計步驟,理論應用與過程(含做對的與做錯的)。

存證:創作人可將創作完成之有關資料,創作日誌、以存證信函之格式雙掛號寄給相關第三人或自己。
著作權權利年限:自然人於死亡後50年屆滿,法人存續期間之限制。
发表于 2014-3-14 23:01:25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支持合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3: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显兵 发表于 2014-3-14 22:57
5.著作權之取得
著作權取得方式: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只要想 ...

谢谢陈显兵先生提供的香港著作权依据和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3: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郑溢涛 发表于 2014-3-14 23:01
关注。支持合法维权!

谢谢郑溢涛先生的关注和支持!
发表于 2014-3-14 23: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文章都是抄的啦,楼主别别别气愤,送你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3: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的一生006 发表于 2014-3-14 22:54
真假??是严肃的事情!!

真假可查看我发出的有关对比资料!如果有兴趣可复制慢慢的查阅对比。我不会无缘无故地冤枉人的,尤其是一个强大的文化实体。既然敢于公开登出来,就敢于负责任。
发表于 2014-3-14 23:22:4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领导应重视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3: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南海闻道 于 2014-3-14 23:25 编辑
飞鸿 发表于 2014-3-14 23:12
天下文章都是抄的啦,楼主别别别气愤,送你


如果天下文章都是抄的,那么,最初的文章是从哪里来的?孔子、孟子、唐宋八大家、鲁迅、莫言等等文章都是抄来的吗?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你抄了人家的文章,得了名誉和丰厚的稿费,要不要说明一下你所抄文字的出处呢?
如果天下文章都是抄的,那么,国家何必费那么大的精神和力量去制定著作权法呢?
 楼主| 发表于 2014-3-14 23: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品御猫 发表于 2014-3-14 23:22
这事领导应重视一下。

谢先生关注和建议!据了解:此事已引起主要领导的重视。
发表于 2014-3-14 23: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手段维护著作权,让剽窃行为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发表于 2014-3-15 00: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哎,我就知道这书不怎么样的啦。。。东扯西扯的。。。支持原创,支持叶老
发表于 2014-3-15 00: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海闻道 发表于 2014-3-14 23:23
如果天下文章都是抄的,那么,最初的文章是从哪里来的?孔子、孟子、唐宋八大家、鲁迅、莫言等等文章都 ...

剽窃是对文章的原出处没有引、注或前、后记没有说明的,这部书我听过没有读过,不知作者署名是作者还是编辑?是个人还是单位?有否其它出处?如果你认为确定侵害了你的著作权,国家有法律保护,可以向法院起诉。
发表于 2014-3-15 13: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经济赔偿外,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文章末尾署名资料来源。
发表于 2014-3-15 14: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1、支持叶先生维权。
2、丛书编写者应该给个说法吧。
3、借这个机会,指出叶先生旧文中的一处错误。
叶先生的《汕尾市疍民沧桑录》说:“据宋《元丰九域志》载:海丰县有纳税主户1878户,客户7186户。所谓主户就是当地的越族居民;所谓客户,就是从中原移居的汉民。从而说明了北宋时期,海陆丰的中原移民人数已经超出当地越民人数的数倍。”
这里的海丰县主客户数,据叶先生的解释,是他“根据《元丰九域志》有关惠州主客户数,平均分摊到海丰县的主客户数”。这样的“研究方法”实在匪夷所思。
查《元丰九域志》,惠州的户数为:主户二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客户三万七千七百五十六。下辖归善、河源、博罗、海丰四县。叶先生的数据大概就是用惠州总户数平摊到四县得出来的,然后言之凿凿说当时海丰有多少多少户,数字精确到个位数。如果说这不是轻率,那真不知道什么才是轻率。
叶先生还是一个误解,即以为“主户就是当地的越族居民;所谓客户,就是从中原移居的汉民”。这是不知道宋代的主客户涵义所致。宋人所说的主户、客户,跟什么原住民、移民没什么关系,主户是指有田产的人户,客户则是佃户。而不是什么“越族居民、中原移居”。
发表于 2014-3-15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
 楼主| 发表于 2014-3-15 21: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洪旭盛 发表于 2014-3-14 23:53
用法律手段维护著作权,让剽窃行为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洪旭盛先生说得好!必须树立汕尾文坛的正常风气,让剽窃行为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目前正在等待有关部门的回复,如果不行,就只能聘请律师用法律手段维护著作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