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著作權之取得
著作權取得方式:按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亦即,只要想以著作權形式保護創作人之表達權利者,於該創作完成後權利即可形成,但在實際上主張其著作權如,何佐證創作時間點乃係創作人重要之課題,創作人可參考以下方式確立權利之適法性:
創作日誌:做好創作日誌的管理與流程→(創作權利化之原始證明)
I.創作日誌記錄項目:
a.完成什麼步驟或內容?b.此一步驟或內容的目的為何?c.誰的主意要如此作?d.誰完成此一步驟或內容?e.經過幾次,何時完成之?f.此一步驟或內容正反兩種結果如何?g.由此一結果導出的結論又是什麼?
II.創作日誌記錄內容:
a.所有研討或實踐的細節均應列舉出來,且被簽字證明,填上日期及驗證者的簽字;前述內容更宜包含:所使用的設備或模型,實驗或研討的數據及最終結果,整個的設計步驟,理論應用與過程(含做對的與做錯的)。
存證:創作人可將創作完成之有關資料,創作日誌、以存證信函之格式雙掛號寄給相關第三人或自己。
著作權權利年限:自然人於死亡後50年屆滿,法人存續期間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