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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三郎

[问政] 质问汕尾市相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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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20: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如溪 发表于 2014-6-30 14:36
80年代左右好像还真有这样的规定,现在应该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请看第十四条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21: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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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请看第十四条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21: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起因:于上月本人向汕尾市纪检监察机关12388举报汕尾市畜牧局公务员丁晓东、汕尾市电影公司职工陈远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保护野生动物非法买卖】。
经过:汕尾市畜牧局公务员丁晓东和汕尾市电影公司职工陈远向在田乾外湖村承租一座并校没有读书用途的小学作为野生动物仓库,考虑到几千村民的安全,多次向承租人提出搬迁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求助政府,自从我拔打12388举报电话之后,未见久日回音,之后多次拔打12388咨询情况,对方不是推给汕尾市林业公安就是叫我等待,还挂我的电话,最后一次于25号拔打,对方带有陆丰口音的竟说是林业公安的受理范围,并说在有合法许可证的条件下,公务员是可以从商的,话刚说完电话又挂掉,我再次拔打02012388向上一级反映,对方却说公务员经商是个人作风问题,不是党政问题,你应该向当地政府信访反映,信访局那边的人又介绍我去汕尾市组织部举报,数天过去了,我还是充满信心等待汕尾市组织部的回复,同时质问汕尾市教育局,根据国土法,公益场所是不可以出租、拍卖、改变用途的,一但孩子要回来读书怎么办,给我的回复却是合同已经说明一但需要无条件搬走,有人看守利用好过静置,借此,本人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供汕尾市林业局参考,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养殖私藏一律扣留,并处罚金和行政教育,严重的可判刑,再次向汕尾市林业局举报,内容如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请看第十四条之规定

发表于 2014-7-1 10: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郎 发表于 2014-6-30 2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章  ...

你讲的是05年后的事,80-90年代这段时间,政府是鼓励和推动官员“下海”经商办企业,陆丰房爷案不是也提到过这个问题吗。
发表于 2014-7-1 11: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7-1 1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如溪 发表于 2014-7-1 10:16
你讲的是05年后的事,80-90年代这段时间,政府是鼓励和推动官员“下海”经商办企业,陆丰房爷案不是也提到 ...

请问80-90年代是公元多少至多少年?房爷现在还在位吗?你链接最新的公务员法上来看看,看是不是有两个版本
发表于 2014-7-1 17: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7-2 09: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郎 发表于 2014-7-1 11:50
请问80-90年代是公元多少至多少年?房爷现在还在位吗?你链接最新的公务员法上来看看,看是不是有两个版本 ...

我讲了一个客观而已,听不听随你。
发表于 2014-7-2 12: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有用,还要巡查组做什么
发表于 2014-7-3 08: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汕尾 发表于 2014-6-28 10:05
男足世界最屎/物极必反/公务员踢世界第一。

绝对不能以偏概全!
发表于 2014-7-3 08: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天汕尾 发表于 2014-6-28 10:05
男足世界最屎/物极必反/公务员踢世界第一。

单位人员超编,富有人员多,当然谋求其他生路,这是现有体制的弊端。单位领导还在积极鼓励他们兼职搞创收,没办法!
发表于 2014-7-3 14: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城唐唐宗平 发表于 2014-6-27 22:14
从租房到买房,从摩托车到天赖!仅用了两年的时间,好赚

据了解,问过相关人员,这是无中生有!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03: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渔夫子 发表于 2014-7-3 14:50
据了解,问过相关人员,这是无中生有!

奇怪,不见相关人员上来讲两句,即使你的朋友是做官的我看也是一个底能的官,丁晓东这个人装死的功力非常到位成熟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03: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粤-汕港-龙 发表于 2014-7-3 08:23
单位人员超编,富有人员多,当然谋求其他生路,这是现有体制的弊端。单位领导还在积极鼓励他们兼职搞创收 ...

你要知道,大到主席小到队长,工资都是几千元的,连抽烟都不够阿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03: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duan 发表于 2014-7-2 12:52
举报有用,还要巡查组做什么

巡查酒楼阿,大家都是中国人,中国人都有着一个共同点,白发和黑发都是头发
发表于 2014-7-4 10: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郎 发表于 2014-7-4 03:05
奇怪,不见相关人员上来讲两句,即使你的朋友是做官的我看也是一个底能的官,丁晓东这个人装死的功力非常 ...

看来你的为人也不怎么样!低能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4-7-4 11: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渔夫子 发表于 2014-7-4 10:26
看来你的为人也不怎么样!低能一个!

我用事实讲说话,你连所谓的相关人员是丁晓东的什么人都不敢说明,这样叫如何信你,我怀疑你是我的种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4-7-4 14: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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