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
您好, 2015年3月17日我家兄弟三人向广东省信访局提交了一份举报控告材料,编号为(GDS20150317008)查询号(6426);5月4日收到了省信访局转来碣石镇政府的有关回复。在回复中承认的事实是:
1、承认了没有对我家在碣石镇原后埔村委会西湖村的合法不动产给予补偿安置(保障居住条件);2、承认了2009年11月23日由时只是原西湖村村民代表的许福长、许木清、蔡迎嗯、陈锦容四人与碣石镇签订了【征地协议】私卖西湖村集体土地及原籍外出村民所有财产的事实 ; 3、承认了时为西湖村村民代表的许福长没有经过我家同意擅自把我家祖屋(编033)的所有权属登记在陈娘蓝、陈娘田及陈娘泉兄弟三人的名下; 4、承认了我们父亲陈成良一家人是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并拥有房屋(编033)的所有权及拥有林地(四亩)、祖坟地等不动产的事实; 5,承认了2014年11月13日上午九点由许福长等干部在陆丰市政法委书记及碣石镇政府、镇党委领导的带领下雇佣碣石镇桥头村干部卢镇江强拆了我们家祖屋(编033)的事实。
以上事实证明了时为西湖村村民代表的许福长等四位代表侵犯了我家合法财产权,剥夺了我们兄弟的财产继承权及居住权。
回复中存在严重失实方面
1、我们父亲一家人(父母及女儿陈珍)是于60年代初公社化期间被西湖村干部派往浅沃村(与西湖村相邻)支援渔业生产,于1977年6月1日才正式成为浅沃村渔民(有证为据)至1984年因病去世,而并非答复中所说的50年代初。因为1953年国家土改时我父亲及祖父陈月其在西湖村就获得了政府所分配的土地并对自有的不动产进行了权属登记。
2、碣石镇政府汇报时故意混淆了赔偿对象,政府在对西湖村征地及整体移乡过程中应该依法依规对我父亲及祖父在西湖村的遗产进行补偿安置,与户籍是否在原西湖村无关、与我家在浅沃村获得什么待遇无关。这里强调的是我们兄弟三人只是拥有对该遗产的继承权。我们兄弟三人的户籍已经不在西湖村,自然不是西湖村集体经济成员。我们没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去要求能获得跟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待遇,但是政府在征用我家合法财产时却以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征用(例如对树林(四亩)、祖坟地等),这又如何解释?回复中以我父亲陈成良一家户籍已经迁出西湖村为借口不能获得补偿及安置、那么在广东省内是不是所有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其原所拥有的合法不动产就应该退出或被没收(请出示法律依据及政策)?请问碣石镇政府领导:陈娘蓝(南)小时候在1958年跟随其父亲陈平(1984年在香港去世)离开了原西湖村到香港谋生,在香港回归祖国前移民加拿大,陈娘田一家是在1980年离开了原西湖村去香港。其中陈娘田现拥有已登记的财产是我家祖屋(编033)、祖屋(编057、058,其中一处已经被登记陈大强所有)及我家祖屋后面的宅基地270平方米(请核实该270平方米宅基地是否已经依法赔偿)。我祖父陈月其是陈平之兄长,从来没有离开过原西湖村。他们兄弟拥有的房产共有两处,一是祖屋(编033),另一处是祖屋编057及058,以及祖屋(编033)(有我祖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据)后宅基地270平方米。许福长等人胆大妄为的把我家所有的一切财产都归属陈平一家所有,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请问时只是西湖村村民代表的许福长有什么权利擅自处置我父亲的合法财产?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把一个在本地区参加生产劳动的原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的合法财产分给一个已经离开祖国多年的外国人所有,其法律依据及拥有房屋的证据是什么?
在此次征地移乡中原碣石镇滴水村村民陈大强、湖坑村村民余四海(余存)两家人口是什么时候成为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所登记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从何而来?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现在其他村的房产及土地都被没收了吗?据了解,距离签订【征地协议】就已经死亡十多年的西湖村村民及大约在2005年死亡的西湖村村民也能获得跟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这里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2012年,陆丰市政府对所有原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都有给予至少80平方米宅基地的承诺,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连早期出嫁至浅沃村后到香港居住的许凤(西湖村村民代表许福长之妹)等西湖村外嫁女也能获得80平方米宅基地补偿安置的承诺。这里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时为西湖村四位代表之一的许木清等人跟我父亲在同一时期到浅沃村参加生产劳动,也离开原西湖村多年,许木清全家成为西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西湖村民同等待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许福长在70年代就已经离开了西湖村有到浅沃村当裁缝,至在西湖村需要征地移乡时才回村的,请问他拥有财产的合法依据是什么?陈锦容也外出多年,已经把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原西湖村已故村民许和昌、请问陈锦容拥有房屋的依据又是什么?为什么同是碣石镇后埔村委会管辖的自然村会出现不同的补偿及安置政策,其政策依据是什么?请问碣石镇政府,这些情况你们有调查了吗?
3,陆丰核电建设选址西湖村是在2003年,至2006年所有西湖村的一切财产已经登记完毕,西湖村村民已经和陆丰碣石镇政府在商讨征地移乡赔偿及安置事项。请问碣石镇政府,在这段时间依然同意外来户口的迁入合法吗?2009年11月23日由许福长等四位代表是在没有经过后埔村委会的同意及在西湖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与碣石镇政府所私签【征地协议】就已经把西湖村的所有财产以打包形式(每人13万,1.3万社保金及25平方米的安置房)进行补偿及安置。请问碣石镇政府为什么要在签订了【征地协议】一年后才进行财产公示?据了解,碣石镇政府根本就没有对原西湖村的物产权有过公示,正因没有公示我们才无法得知我家财产的登记情况,当然也无法提出异议。我提出异议的时间是2011年3月15日,当时我是在陆丰核电协调办公室发现错误登记时立即向时主管领导镇党委副书记林美亮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错误登记。在【征地协议】中所登记的西湖村在册人口是698人,这698人是谁?有公示了吗?在2012年获得陆丰核电社保金的人员公示中又为何是735人?
3,回复中所提到的由市建设局评估所进行的评估、测量工作是在该祖屋权属人没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是违规的。况且该祖屋(编033)的所有权属不会因市建设局房产评估所业务人员的个人意愿而发生改变。请问市建设局房产平估所业务人员是凭什么依据认定该祖屋是属于陈娘泉兄弟的?碣石镇政府为什么一直没有提供陈娘泉兄弟拥有该祖屋的合法依据?
综上所述,该答复失实内容反映了碣石镇政府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只听他人一面之辞而做出的回复,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完全是为了推卸侵权责任而故意隐瞒事实,实是对被举报控告人的包庇及袒护,对此我们表示强烈抗议及反对,并保持继续维权的权利。我们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一定会给我们一个公道的。
我们对家乡的建设及国家建设一直都是支持的,其最大的愿望就是政府能够依法依规,平等公正的处理我们的合法财产便是最大的支持。但面对侵权违法行为,我们不能采取暴力及其他的违法行为进行维权,因此只能上访寻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的多次上访过程中为何没有收到碣石镇政府的任何理由的书面答复?
致敬
具信人: 原西湖村原籍外出村民陈成良之家属
201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