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陆府通〔2018〕9号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巩固创文创卫成果,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在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 二、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告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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