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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 这女子为赚200元 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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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0: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牟毒资运毒品 得不偿失终获刑

为获取220元酬劳,家住汕尾市城区的女子黄某燕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他人雇请运输毒品。近日,我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燕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燕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017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燕在汕尾市城区新楼村某出租屋与一名叫“歪头”的男子见面。该男子将一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大布袋交给被告人黄某燕,委托其将该毒品运输到海丰县梅陇镇某公寓,并支付被告人黄某燕运输报酬220元,同时将一辆二轮摩托车提供给被告人黄某燕驾驶。被告人黄某燕拿到上述装有毒品的布袋后,将与“歪头”购买用作自己吸食的3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也装入该布袋,并将其挂在摩托车车头挂钩上,驾驶该摩托车开往海丰县梅陇镇某公寓。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燕将上述毒品运输至该公寓,在准备与人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大袋(重199.3克)及3小袋(共重2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运输毒品199.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被告人黄某燕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运输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牟取毒资,吸毒人员往往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在毒品犯罪多发态势下,我院坚决对毒品流通环节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惩,同时加大对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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