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法制观念薄弱 吁请政府加强指导
陈治赠 2019年9月5日
海丰县附城镇南湖社区笏雅村第五村民小组(第五经济合作社)村民吕少卿、曾少琼、赖秀娟、颜爱香等4农户,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取消,四处告诉无果。迫于无奈,网上实名举报《村霸故意违法侵犯村民成员合法权益》引人关注。笔者出于同情,2019年7月27日撰文评议:《公民的政治权利岂容肆意践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县,由地方政府指导,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列入政治站位,政绩考核项目之一。并确定以附城镇为试点,探索经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涉及到农民的政治权利和合法权益。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在农村集体组织中的有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又称经营权);有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权利和权益。一旦没有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没有了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合法权益。
为防止村官因法制观念薄弱,或因房见姓见,或因其他不健康意识,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之机,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斥异己,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海丰县政府依法依规郑重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
上述4农户,(1)是笏雅村黄氏同宗同祖、一脉相承的后裔子孙,属于世居村民。(2)祖辈、父辈都在本村经历了土改分田分地、合作化、公社化直至改革开放,分了责任田。(3)责任田被政府征用,按乡规民约领取了集体土地补偿款。(4)户籍一直在本村,归属第五村民小组(第五经济合作社),并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仅此4项事实,上述4农户符合国务院、广东省政府、海丰县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界定”标准,是笏雅村第五村民小组(第五经济合作社)当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笔者曾5次到附城镇府谘询相关部门。4农户被村官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名的理由,归而纳之主要有2点:(1)4农户现户主为女性,外乡人,分别于1980年至1983年嫁入本村。分别于2001年左右才办理入户手续。原户主分别为家翁或丈夫。现家翁已逝,或丈夫个人户籍迁出。(2)原分配责任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户籍名称不是现女户主姓名。其家翁或丈夫名下的责任田已被征用,现女户主及其子女没有责任田。村官据此这2点理由,将4农户及其在籍家庭成员,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名。而附城镇相关部门认为:4农户被村官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应当尊重,政府不便干涉。
村官所持的2点理由,违背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和海丰县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所谓尊重村民自治,不宜干涉的说法,确实冠冕堂皇,无可挑剔。但必须清醒,村民自治是法定范围内的自治,而不是村官为所欲为。政府不能放弃法制指导的责任。如果放任村官胡作非为,还要镇政府干什么?海丰县政府郑重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岂不是成了多此一举,“脱掉裤子放屁”!
时至今日,4农户的集体经济组成员资格依然未被确认公告,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障。对于这一违法违规的问题,建议及时纠正。在吁请镇政府依法依规加强指导的同时,也吁请县农业部门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尽忠职守。期待尽早还上述4农户公道。也期待附城镇在试点工作中,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为全县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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