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狗是野生动物的话,那么在已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之下,有人食用之则可能构成犯罪。然而,目前来看,狗不是野生动物所以不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狗的地位在人类社会上属于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狗是“六畜”之一,有人还把它们当成“伴侣”,所以狗的地位如何,还得看人们对待狗的态度。
我不吃狗肉,但我也不是爱狗人士;我不养狗,但是我也不是恨狗之人;在狗肉是否可以食用的问题上,我不反对他人吃狗肉也不赞成别人吃狗肉,因为不见得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也没有阅读到哪条法律条款允许食用狗肉。吃狗肉这事,现在看来还是有很大的讨论空间的,是在食用与禁食之间徘徊的概念,这也是严肃的思想境界的碰撞。吃狗肉与否,不是我们现在说不让吃就可以杜绝的,狗被当作人菜谱中的一道美食的历史是很悠久的。吃狗肉的行为不仅仅我国有一些人喜欢吃狗肉,而且还有地方大肆宣扬,还捧为节日,其他的国家也有很多人吃狗肉,换句话说,不仅仅是中国有一些地方有吃狗肉的习惯,在外国也有很多地方的人有吃狗肉的习惯。越南、韩国都有这种习惯,他们和我国某些地方的人吃狗肉的风俗类似,有着差不多的历史。
我们自己可以不吃,也可以促进国家立法禁止吃狗肉,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吃狗肉的时候,只能以思想工作来改变他人的狗肉观念,正如佛海无边,和尚只是以道理、经文等等对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度化,并没有任何强制的行为。要让人不吃狗肉也是要以道理、情感而感化对方,如果别人不听而采取高速截车、档口前阻碍别人消费、辱骂狗贩子等等就是非常不地道的事。弄不好吃狗肉的人还没构成犯罪而劝人不吃狗肉的人倒已经犯罪了。
所以,吃狗肉是否已经构成违反犯罪呢?看法律条文吧,如果能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并已经规定此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话,那就无话可说了。然而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此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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