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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给海丰县纪委的一封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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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7: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申诉书
申诉人:吴焕悦,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海城
二居委,身份证:442531195901290032,现就职海丰县民政局殡仪馆。
被申诉人:海丰公安局附城派出所相关人员
地址:海丰县城海丽大道
请求对被申诉人至今未对申诉人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监督。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6日下午4时38分左右,申诉人从单位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当经过附城联西小路陂路口时,被两名一直开着摩托车尾随、并带着凶器的歹徒从后面击倒,致使申诉人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然后两名歹徒对到在地上的申诉人大打出手,致使申诉人严重受伤后两名歹徒逃离现场(后来经过申诉人多次上访县公安局信访了解,才知道当时行凶的两名歹徒名叫李某雄、彭某盛,二人均受同犯吴某健和另一名未知同犯带路指使,申诉人已将该情况告知被申诉人)。
附近路过的几名学生见状马上帮申诉人报警,后申诉人被送往海丰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3日出院。经过诊断,申诉人的伤情为:1、脑震荡,2、右手第二手指远端骨粉碎性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关节挫伤。(申诉人报警后,整个案件都由受害人提供录像和相关相片证据,为何当时办案人员没有提取现场录像和相关证据,现如今案件处于不了了之状态。)经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才于2014年6月27日向申诉人出具了《报警回执》号为06271106(该回执显示接警民警号为141433),并于当天向申诉人送达海公(附)鉴通字【2014】011号《海丰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诉人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但却没有向申诉人出具相应的《立案通知书》,一直没有对申诉人被故意伤害一事进行刑事立案,也没有明确告诉申诉人是否要进行刑事立案。为了早日抓获凶手,惩治犯罪,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诉人早日立案,尽快破案并抓捕凶手,还申诉人一个公道!但被海丰县公安局直到2016年6月22日才向申诉人出具了海公(信访)不受字【2016】06号《海丰县公安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附城派出所提出要求抓捕凶手的请求。

     综上,申诉人认为,其被凶手故意伤害,并已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凶手身份,且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凶手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申诉人依法应予立案侦查。但经申诉人多次请求,被申诉人却一直推诿,一直托着不予立案。且至今未就是否立案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决定,被申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已涉嫌行政不作为。是故,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县纪委提出上列的申诉请求,请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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