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汕尾市2018年十件民生实事的通知》(汕府办〔2018〕7号)、海丰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海丰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函〔2018〕14号)等文件精神。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员等,住院(含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以所属对象类别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摘要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五保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3、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标准为80%; 2、城乡五保对象等(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标准为100%; 3、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8万元。 三、办理程序: 除低五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在县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给予即时救助外。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按照《海丰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海丰县民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来源海丰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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